作者:赵清海律师,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有一类涉嫌虚开案件,发票的开具所基于的交易,极易被误认为是虚假交易;当然,其中部分交易在民商法上是真的虚假交易。

这类涉嫌虚开案件,极其容易形成不利的意见证据,也容易错失重要靶点的形成;笔者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类涉嫌虚开案件应对讯问/询问的技巧。

一、这类特殊涉嫌虚开案件简介

这类虚开最重要的特点是,外观上的经济实质与法律不形式(外观上所表现的合同形式)严重偏离;这种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的偏离,不但见于通谋虚伪表意的情况,也见于单独虚伪表示的情况。

但是,发票却是按照法律形式开具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并非主要基于税收利益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

这种情况实务中非常常见,比如:

示例1:名为咨询,实际上是以咨询为名将钱提出来给医药代表。

示例2:融资性贸易,C公司本来能从A公司直接购买的,但是A公司是先付款后发货;为了让B公司垫资,C公司从B公司购买(有一个账期);B公司从A公司购买。B公司销售给C公司的价格是固定价格加利率。

(二)主要基于税收利益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

这些情况,主要见于:

为了开具或取得发票而实施的借名交易;

为了开具或取得发票或实施的插入缺乏商业意义的交易环节(但这种交易环节的插入不构成借名交易);

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奖励而插入不必要的交易环节;

转化收入性质,为隐瞒收入实施的“代发工资”或其他转化收入性质的交易;

二、这类涉嫌虚开案件中,应对讯问/询问的特殊要点

(一)重申基本问题

是否是虚开、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是否存在税法意义上的真实交易、相应差额款项或付款是否是开票费、相应的款项是否是资金回流、银行流水是否是走账,这类问题是法律上的定性问题;纳税人有权拒绝回答。

至于合同是否是伪造的,只需要回答印章、签字是否是伪造的即可。

当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纯粹事实方面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二)特殊要点

1.拒绝回答无关问题(应税事实的合法性问题)

比如,A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某咨询服务,价格500万元;A公司将该款提出来,用于非法事项。在涉税案件中,纳税人可以拒绝对非法事项作出回答。因为:

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是应税事实是否符合课税要素,而不是应税事实是否合法。

2.确认并固定办案机关认为没有真实交易的理由

在行为人以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故意选择迂回、复杂、异常的法律形式,据此开票而涉嫌虚开时,纳税人在应对讯问或询问时,还应当额外重视以下问题:

向办案人员确认认定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没有真实交易的原因,是否属于下面的观点(并记录在笔录上):

一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在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应当根据经济实质开具发票。

二是,认为应税事实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以外观上的合法形式掩盖税收利益上的非法目的,即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据此否定交易的合法性并进而否定交易的真实性。

既然办案机关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总得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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