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虎

抗争五年后,“宁夏第一司法抢劫案”京盛煤业原负责人于天华在4月23日收到了银川中院的《执行裁定书》:他提出的所有异议,被全部驳回。

去年,本号连续发布《宁夏第一司法抢劫案:法官无依据执行走十多亿财产》《司法大劫案幕后:为“宁夏首富”家族量身定做的“萝卜拍卖”》文章,披露:在没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的情况下,银川中院以2.2亿元的价格,将价值十几个亿的煤矿企业100%股权抵给了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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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刘虎摄

该债权人之一是时任宁夏自治区政协常委、宁夏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的杨彦聪。被执行人于天华指出:这场马拉松式的执行案中,法院系为富豪量身定制“萝卜拍卖”。

于天华目前已向宁夏高院递交《复议申请书》,要求纠正该执行案中层出不穷的违法情形。

01

“一折价”夺走煤矿

反称自媒体“恶意中伤,舆论操控司法”

于天华系宁夏京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京盛煤业”)原负责人。

2017年,宁夏杨彦聪等两名商人打算出资9.1亿元,购买于天华所持的京盛煤业股权。支付1.2亿元定金后,双方产生了合同纠纷;最终,于天华被裁判双倍返还定金2.4亿元。

“合同是对方律师拟定的,我大意了,签下的合同对我极为不利。”于天华说,这是造成纠纷诉讼的主要原因。

让于天华万万没想到的是,在此后数年的执行过程中,价值十几亿的煤矿,竟最终被银川中院以2.2亿元的“贱价”,抵给了债权人。于天华怒斥此系赤裸裸的抢劫,为“宁夏第一‘司法抢劫案’”。

案件资料显示,2021年5月,银川中院委托评估公司股权价值,出具一份《股权咨询报告》,认为京盛煤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总额为10.7亿余元,负债总额为7.2亿余元,净资产为3.5亿余元。

于天华提出异议,认为该份报告“存在大量错评、漏评,严重低估了资产价值”。但其异议被置之不理,2021年12月、2022年2月,银川中院两次对京盛煤业股权进行拍卖,起拍价分别为2.65亿余元、2.25亿余元,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

随后,银川中院决定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2.25亿余元,对京盛煤业股权进行变卖。此时,该案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变卖,并申请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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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60万吨并正在办理120万吨手续的京盛煤矿。刘虎摄

2022年5月,银川中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京盛煤业的股权被作价2.25亿余元交付给债权人,实现了现代版的“空手套白狼”。

蹊跷的是,根据于天华提供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宁夏五联分所出具的《致评估委托人函》显示,前述评估机构评定京盛煤业股权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净值为5.1亿余元;然而,出具咨询报告的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并非当事人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在没有任何依据、没做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于同年5月出具的《股权咨询报告》中却又认定案涉股权评估价值仅为3亿余元。

结合案涉股权经两次拍卖降价,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价格,刚好略低于两名债权人2.4亿的债权金额这一事实,于天华怀疑,此举是银川中院为方便对方接受抵债,早在委托评估阶段就进行了精心准备。

银川中院还被指在拍卖时违反法律规定、人为控制评估结论、自行创设竞买条件,形成“萝卜拍卖”,为债权人低价取得煤矿股权“保驾护航”。

“以物抵债”裁定的后果是,于天华实际只是在名义上收取了1.2亿元股权转让定金,该笔“定金”是债权人以货款名义汇入目标公司账户,且全部用于目标公司各项费用支出,于天华个人没有得到一分钱,却最终失去价值十几个亿的煤矿股权,还倒欠1000多万元,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舆论曝光该起“宁夏第一司法抢劫案”后,去年3月21日、29日,银川中院组成合议庭,两次召开听证会,对于天华以该案的拍卖抵债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进行审查。

听证会上,于天华指出,该案拍卖程序严重违法,评估机构随意作出评估(咨询)结论,导致案涉股权评估价值明显畸低,银川中院在没有拍卖保留价确定依据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在仅支付给目标公司1.2亿元后、便取得对价值十几个亿矿企的占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笔者注意到,债权人一方在听证会上称,于天华在自媒体上“恶意中伤,妄图以舆论操控司法”。

02

债权人背景深厚

法院自行创设拍卖规则将竞买人拒之门外

知情人士介绍,该案最早的两名债权人并非普通商人,他们拥有相对特殊的身份。

该案判决书所确认的最早债权人之一杨彦聪(即前文所述欲出资购买京盛煤业股权的商人),系宁夏自治区政协常委、宁夏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2019年4月23日,杨彦聪等向银川中院申请执行;2022年4月15日,杨彦聪等向宁夏多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正业煤炭(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债权。

工商资料显示,此两家企业分别成立于2022年1月和3月;成立的时间比杨彦聪等向其转让债权稍早。知情人士介绍,这两家公司,也是由杨彦聪实际控制的;成立这两家公司,便是为全面接收京盛煤业的股权做准备。

于天华委托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范向阳指出,在原执行案件已经终结、且申请执行人并未再次申请执行的情况下,银川中院继续推动评估拍卖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小车都没了,你还在推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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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刘虎摄

据了解,2020年6月18日,杨彦聪等向银川中院撤回执行申请后,银川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宁01执274案案件的执行;此后,直到2021年5月31日,杨彦聪等重新申请执行,银川中院于2021年6月3日再次作出《执行裁定书》,重新立案执行该案。

“在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3日期间,该案处于原执行案件已经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并未再次申请执行的阶段,”律师范向阳指出,“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这个执行案件了,银川中院对该案已经没有强制执行权了。”但在此期间,银川中院却继续以原执行案号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股权等进行评估,显然属于滥用执行权的行为,因此,评估机构受银川中院委托所作出的任何咨询报告或评估报告,均为无效。

案件资料显示,银川中院在拍卖京盛煤业股权时发布的《竞买公告》中载明:“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理完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银川中院的这一做法,明显与最高法的规定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银川中院系在拍卖中自行创设新的竞买条件,人为加大了竞买人的竞买风险和取得股权的难度,降低了竞买人的竞买意愿,直接导致案涉财产在拍卖时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于天华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条件,无疑是告知潜在的竞买人都不要来买。”范向阳表示。

03

被执行人抗争五年终败诉

一份无效“咨询报告”被法院奉如圭臬

律师范向阳还介绍,该案中,评估公司只出具了咨询性质的估价报告,且没有评估师签名,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评估报告》。

同时,该份咨询报告被监管部门认为“没有法律效力”;评估公司也最终表示,无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选择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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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认定咨询报告不具备《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效力。受访人提供

此外,当银川中院以该份无法律效力的咨询报告为依据、对京盛煤业股权进行拍卖时,咨询报告已过期三个月。

范向阳还介绍,案涉执行标的为煤矿股权,对于大多数的股权、玉石、著作权、商标权等非标资产而言,没有国家定价,也缺乏同等可供参考的交易数据,所以,无法通过定向询价或者网络平台询价确定处置参考价。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这一类财产单靠竞买人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是无法对其市场价格形成合理的预期,进而无法通过竞价来体现其价值,也就说,对于此类产品,市场实际上是失灵的。除非当事人自愿协商议价,只能通过委托评估程序确定处置参考价,委托评估的目的就是借助评估机构的专业知识来给此类资产确定一个基本公允的价格,避免司法拍卖程序过度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利益。”范向阳称,实际上,执行法院对案涉股权也采取了委托评估的方式来确定参考价,那就必须遵循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的相关工作规范和司法解释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

笔者注意到,去年3月21日,银川中院对于天华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时,于天华对与杨彦聪为吴忠同乡的银川中院院长路华提出了回避申请。

在当庭提交的《回避申请书》中,于天华写道:“路华与杨彦聪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勾结,一手操控了本案的执行和拍卖程序”,“要求路华回避本案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审批、审委会讨论等程序。”此案的审判长、银川中院执行局局长李山山3月24日就此回复代理律师说:“本案不属于报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直接决定,相关法律文书由审判长直接签发,院长路华不参与本案的审理和文书签发。”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为自法院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无论异议成立与否,都要做出裁定。但银川中院却一拖再拖,2024年又以换合议庭审判长(由李山山调整为主管院长陈岩涛)为由重新听证,1月8日证据交换、庭前会议,11日全天听证。

此次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包括了银川市信访局的副局长、宁夏评估师协会人员、《法治报》记者、宁夏自治区政协委员、宁夏大学两名教授、宁夏律协会长(全国政协委员)、银川市检察院检察员、银川市政法委副书记、银川中院两名纪检人员等。听证会结束后,银川中院又召开了一个多小时的座谈会。此后又组织了两次和解,双方各自提了和解方案。但利益导致的分歧巨大,无法达成和解。

2024年4月23日,亦即异议申请提出一年又一个半月后,银川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于天华的全部异议请求。

在该份《执行裁定书》中,银川中院承认了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公司)因“无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而退回委托的事实,但又认为,评估公司“退回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继续以该评估公司的“咨询报告”作为拍卖的定价依据。

该份评估公司主动退出评估、且监管部门认为“无法律效力”的“咨询报告”,被银川中院认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银川中院称,该报告有明确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尽管评估公司主动退案,但并不影响“咨询报告”的合法有效性。

银川中院称,《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明确,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四种方式,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法院必须依据评估报告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之一,并不是确定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必要条件,拍卖财产的最终价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

“因此,从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以北方亚事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依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执行裁定书》中,银川中院总结道。

对于银川中院在对案涉股权进行拍卖过程中对不同的竞买人设定不同的竞买条件、违法排除潜在的竞买人参与竞买等问题,银川中院在《执行裁定书》中顾左右而言他,并没有进行任何回应。

笔者注意到,该《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记载:“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于天华的异议请求。”于天华指出,针对其要求路华回避的申请,银川中院的回复明显前后矛盾,也至今没有向其释明路华在审委会讨论时是否参与。

04

被执行人向宁夏高院申请复议

直言相关人员“为了利益已经无耻”

对银川中院对《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的解读,于天华极度愤慨:法律规定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银川中院却抓住这个“等”字做文章,随意解读法律,实则狡辩。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就不能随意解读、自行采取,否则,法律的严肃性何在?”于天华说,难道一个“等”字,就可以赋予执行法院无限大的权力吗?

律师范向阳也同样指出,银川中院将该条表述解释为“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四种方式”,明显无任何依据;如该说法成立,则法院在处置财产时可采取任何方式而不受法律、司法解释的限制,“这多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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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强制执行时的场景。受访者提供

5月上旬,于天华向宁夏高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要求纠正这桩执行案中的违法问题。

在《复议申请书》中,于天华再次强调,所谓的“股权咨询报告”,根本不具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确定案涉股权起拍价的依据,本案属于应当委托评估的情形。

于天华还指出,银川中院在《执行裁定书》中,还试图把锅甩给被执行人。

笔者注意到,银川中院在《执行裁定书》中称,股权评估难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与房产、车辆等资产评估相比,股权评估所需要的材料更多,往往需要股权所在公司和被执行人的密切配合。

“本案存在股权评估难的客观实际……京盛煤业公司往来账目混乱、停产时间较长,井下勘查受限,且京盛煤业公司配合度差……”银川中院称,评估公司只能出具“咨询报告”、而无法出具“评估报告”,主要是京盛煤业公司自身的原因及不配合所致。

于天华则说,银川中院从未通知他补充提供评估材料或者材料线索,评估公司在给银川中院的回复中多处显示“京盛煤业法人于天华(实际控制人),安排企业的员工王印广负责井巷工程的评估对接工作……”、“评估人员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在企业法人于天华安排的井巷人员配合下,通过实施核查、询问盘点等评估咨询等程序……”。事后却以“当事人配合度差”为由,认定可以依据咨询报告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明显是为自身错误执行的行为寻找借口。”

“如此一份大量错评、漏评导致案涉股权的评估价格低到令人发指的咨询报告,却始终无法推翻;法院甩锅给被执行人的同时,又坚决拒绝重新评估,原因何在?”于天华说,司法机关的目的,便是积极配合宁夏富豪,用畸低价格掠夺他人的资产。

更为蹊跷的是,2023年4月11日,银川中院组织的第一次听证结束后,原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山山给于天华打电话,通知于天华第二天前往该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当时于天华因在外地出差无法到法院领取,但此后领取执行裁定事宜又杳无音讯,于天华代理人多次给本案承办人徐开前法官及李山山法官打电话询问具体情况,徐、李二人均含糊其辞,拒绝作出明确答复。此后,案件审判长由李山山变更为主管执行的副院长陈岩涛,于天华就此事询问陈副院长时,陈明确告诉于天华,银川中院没有作出过李山山局长提到的这份裁定。

对于陈岩涛的回复,于天华始终无法理解,因为4月11日李山山局长在电话中确确实实提到了让他第二天到法院领取裁定书。如果按照陈岩涛副院长的说法,那李山山局长让于天华到法院去领取什么呢?

“我们有理由认为,该案存在外部势力强势干预案件办理的情形。”于天华说,相关人员为了巨大利益已然无耻;人可以无耻,但不能胆大到无所顾忌地践踏法律的“红绳”。

于天华提出复议后,宁夏高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宁执复113号,合议庭由周爱芬、张凌、沙玲组成。

据了解,在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银川中院曾就本案向宁夏高院进行请示,当时由周爱芬庭长牵头对异议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有倾向性的处理意见。现仍由周爱芬担任复议案件的审判长,于天华认为其无法做到公正审理,并已向宁夏高院申请周爱芬及相关人员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