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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果参保人员能够成功认定同缴费年限,那么他们的养老金就会增加一些。

然而,视同缴费年限需要补缴费用才可以成功认定,这是怎么回事呢?

后台收到读者的留言:

武老师你好!

我是77年9上山下乡的,78年12月参军,80年12月退伍,81年4月分配国企工作,89年4月参加社保的,93年7月辞职,那么我89年4月之前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吗?

按我的工作工龄是够15年的,为什么到退休时社保局要我补缴89年4月前的社保费呢(2年军龄除外)?

请武老师解释一下,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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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换句话说,这些工龄在养老金计算时具有与实际缴费年限相同的重要性。

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就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个人的工作年限应当是连续的,合规的。

第二,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必须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才能累计计算。

一般情况下,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比如国企单位的正式员工,在1992年之前在国企单位参加工作的正式工都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类似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在2014年9月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也拥有视同缴费年限;

2012年7月军人保险法实施之前分配到城市工作的军人,也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还有上山下乡的相关人员,在农村的工作年限应该被当作是视同缴费年限。

提问的读者,77年9上山下乡的,78年12月参军,81年4月分配国企工作,他的工作轨迹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均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是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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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仍然需要补缴89年4月之前的社保费,这是为什么呢?

按照原则,对于绝大多数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来说,是无需补交任何费用的。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参加工作的员工,只需提供有效的个人档案,即可认定视同工龄。

然而,也有部分人需要补缴费用,这主要与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有关。

以江苏为例,《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详细规定了哪些情况下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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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未按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的;

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

农民轮换工转为正式职工的;

这些人群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确实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以确保养老金的准确计算和发放。

但好在,补交费用多数人都可以正常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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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可能是参保人员曾经在多个单位工作但并没有转移社保关系,导致出现了一些没有连续缴纳社保的空档期。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退休人员的社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往往需要进行补缴。

总的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与补缴费用的问题,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广大退休人员来说,提前了解并准备好相关材料,是确保顺利办理退休手续的重要一步。

除此之外,还需保持积极的态度,主动了解和适应新政策,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