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2021年6月,家住上海的魏先生(化名)发现自己女儿不见了,他连忙报警。魏先生的女儿已经20岁了,但是精神发育迟滞,有三级智力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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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十分想知道自己女儿究竟在哪里,4天后警方在安徽找到了魏先生的女儿,并将这起案件的人贩子和“买家”悉数抓获。

如今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三位人贩子分别获刑五年、六年、四年,买家父子则也因此获刑一年零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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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1年六月份魏女士(化名)下楼玩耍,被戚某盯上,当时他哄骗魏女士跟随自己,随后与本案另一罪犯于某合计,希望于某照顾魏女士。

随后戚某找来自己的同乡周某,希望周某能帮他找到买家,最终在这三人的合计下,魏女士被卖到了安徽给王某当媳妇。

王某父子声称自己并不知道“卖媳妇”算犯罪,希望法院对此从宽处理。

王某曾家暴其妻,致其妻离家出走多年未归,而王某之子则因自身原因多年娶不到老婆,于是王某便与其子一合计,花三万元买下了从上海来的魏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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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特殊之处是:不仅为人贩子定了罪,同时也对买家父子处以刑罚,买家父子王某最终获刑了一年零九个月。

【以案释法】

关于本次案件中大众的争议焦点就在于:

1、对于人贩子的判罚是依据什么法律呢?

2、对于买家父子为何也要处以刑罚?

3、对于贩卖妇女儿童这项罪名而言,此次的判罚是不是有些轻了?

下面我们就对于这几个大家普遍关心的点逐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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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五年以上,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在我国刑法上算一种重罪。

而本案又是戚某、周某两人共同犯罪,将上海女子拐卖到了安徽,故对其进行五至六年的判罚是合适的。

关于该起案件中的从犯于某,因为其对戚某、周某的犯罪起协从作用,故他的判刑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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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为买家父子的行为也正触犯了《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以看到,王家父子花了三万元买了魏女士,符合这里的“收买”拐卖妇女,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说,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被判处刑罚。

笔者认为,买家和卖家双方合谋,都是具有恶劣性的,因为人是人,怎么能将“人”等同于物来进行“贩卖”呢?但是就这起案件而言,卖家的行为显然是比买家的行为更为恶劣。

故买家判处的刑期也是低于卖家的刑期,根据本案的具体细节,最终被判处了一年零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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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网友表示,拐卖妇女儿童是个大罪,怎么仅仅只对卖家判处了几年的有期徒刑呢?还有王家父子,一年零九个月的判罚是不是也太轻了?

关于这个问题,通过笔者刚才的论述大家也可以看出,无论是对买家的判罚还是对卖家的判罚,都没有超脱出刑法的框架,都是在刑法的规定内判处的。

在刑法上有情节加重犯,也有主犯从犯、初犯累犯之分。本起案件中多人共同犯罪,该案中没有明显的严重情节,且其从事拐卖行为也只是初犯,初犯比累犯要轻,故判处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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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对于这个案件,笔者有些其他的看法。现今社会为何与以前那些社会不同呢?就是因为现今社会尊重人权与平等,我国在2004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自此,人权就有了根本大法的支撑。

那么,就该案而言,将“人”这个个体当作“物”一样去贩卖,这是合理的吗?

人与人之间应该不分阶级不论贫贱,应该彼此间互帮互助互相尊重,这才是现代文明的定义。

妄图用两三万块钱去贩卖一个个体的自由与生命,也最终会被铁窗桎梏住自己的自由,这是相互的,也是公平的。

不要想妄图凌驾于任何一个个体之上,也不要想损害他人的利益为自己谋求私利,这是为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人对自身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