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父母本应该是这个世界上最爱子女的,但是人的多样性注定了这个世界还有一类对子女漠不关心的父母。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起母亲亲手害死孩子的人间悲剧。

事情发生在山西的运城,孩子叫做小乔,从很小的时候小乔的父母就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而由于父亲张某需要常年在外打工,没有时间照顾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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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小乔从小就跟着自己的母亲谢某生活,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谢某也遇到了新欢王某,并且与其结婚,婚后谢某对自己的亲生骨肉渐渐疏远。

虽然小乔非常粘他的母亲,但是谢某根本不管他,于是村民平常经常见到他都是独来独往。

今年的5月4日的时候,母亲谢某突然到派出所报案,表示说孩子走丢了。

一时间,村民和警方都帮着寻找小乔,心想着一个10岁的孩子能跑到哪里去呢?但是就这样苦寻了二十天也没有找到。

直到5月24日的时候,警方才在村子的偏僻角落找到了小乔,不幸的是孩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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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寻找寻找凶手就成为了重中之重,而结合这二十多天中孩子母亲谢某的反常举动,警方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就是谢某和王某。

原来自从孩子失踪后,谢某在和朋友的聊天中频繁提到孩子是不是躲起来了,还强调这孩子喜欢躲着监控走路。

更为离谱的就是,在孩子失踪期间,其好友表示谢某竟然还有心思玩蚂蚁庄园,并且来自己庄园里偷能量。

这哪里像是一个丢了孩子的母亲的正常反应?而且结合小乔失踪当天的监控,自从小乔回家之后就再也没有出过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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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多重因素都指向孩子的生母是嫌疑人的时候,尽管我们不愿意相信,但是还是要接受现实,最终孩子的生母和继父通通被警方抓捕归案。

目前案件还没有落实确定,但是这位母亲对待自己孩子的作为已经足以让人们感到一阵寒心了。

【以案释法】

关于此案件,笔者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拓展分析,以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制度:

1.是如果继父是凶手,孩子的生母只是在一旁目睹这一切的发生,最终两人该怎么定罪?

2.是如果是生母是凶手,继父在一旁看着不救助,又该怎么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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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如果继父是凶手,孩子生母谢某在目睹这一切却不救孩子,最终两个人如何定罪?

这种情况相当复杂,我们逐层来分析:首先,继父构成故意杀人罪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如果谢某此时就在旁边不救助孩子,那么基于其与孩子之间的身份关系,其有救助孩子的义务,但是其不履行救助孩子的义务,所以此时谢某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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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能为、应为却不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最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就是遗弃罪。

但是在法理的具体分析中,一般来说基于三种情况就可以产生应为的义务:

一是与需要保护的对象有特定的关系,比如监护关系;

二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在特定领域,比如你的家里,你的车中;

三是对危险源头有着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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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像本案中的谢某与小乔之间就存在特定的关系,所以此时谢某应该及时救助小乔,如果不救助,就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而此时就要将实施杀害小乔行为的继父王某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生母谢某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的不作为帮助犯。

所谓共同犯罪就是《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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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如果,生母成为杀人的,继父看着不劝阻不救助,此时怎么定罪?

正如前文说的,生母谢某之所以能够成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因为其与小乔之间基于母子关系产生了作为的义务。

那么继父此时是否应该和生母一样承担作为义务呢?答案是需要。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照顾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法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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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住在一起就是最显著的受照顾,所以在本案中小乔和继父王某之间也是存在监护关系的,王某在小乔遭遇危险的时候也应该及时救助,不然也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所以最终这两种情况,不管怎么分析都是结果不变,那就是两人终将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