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系夫妻,二人是三明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制造一部员工。2021年7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硅橡胶翻模石膏水”,制作指纹手模。2022年3月至2023年10月,在未实际到岗上班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某将自己的指纹手模交给其妻何某某,由被告人何某某使用该指纹手模代替其签到签退,虚构考勤记录,共同骗取公司工资(含五险一金,下同)共计人民币21.408万元。2023年12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抓获。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考勤数据,骗取公司工资共计21.4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共同故意犯罪,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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