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不给配押运员,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一纸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6.4万元。

近日,湖北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文无关

2016年5月,货车司机尹某在某物流公司就职,成为该公司专职危险品车辆驾驶员,负责该公司的危险品运输业务,并且公司需要对尹某提供劳动安全保护。

但是,在尹某就职期间,物流公司却并未为其配备随车押运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如果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而没有配备押运人员,公安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物流公司是不知法?还是明知故犯?

2022年10月,尹某以未配备押运员,违反劳动保护的法律为由,将该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向被告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要求赔偿6.4万元。

该案经荆州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尹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认为:我国关于劳动者安全保护主要由劳动法律规定,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执行,且主要体现在合同约定中。

该案中,原告所依据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从法阶层级和制定依据看,该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制定依据并非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从制定规章的部门看,公布的部门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不含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3、从制定规章的原意看,是为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4、从授权的执法主体看,公安机关是执法责任部门。故该规章中关于配备押运人员的规定并非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且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必须为原告配备押运人员,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情形。

综上所诉,被告未配备押运人员属于违反了相关部门规章,其承担的应当是行政责任,并非违约责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订立目的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

因此,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素材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