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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潮州中院分别收到一起案件中上诉方与被上诉方两家公司寄出的感谢信,不约而同向法院表示衷心感谢。

外市一大型房地产建筑甲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

“一个小案件工程尾款只是8万元,但是受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的影响,房地产企业涉诉案件都突然增多,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流动也大,我们之间一直无法自行结算。感谢潮州中院为我们房地产企业搭建沟通的桥梁,工程款尾款终于结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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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一大型房地产开发乙公司员工也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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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并不是不愿意支付工程尾款,而是之前也没收到对方的结算材料啊,再加上现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又确实存在周转困难。感谢法官团队能站在企业发展角度,深入了解企业的困难,为案件寻找最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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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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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据了解,甲公司在2020年11月承包乙公司某小区样板房装修装饰工程。数月后施工完毕,乙公司已支付甲公司大部分工程款,但案涉工程至今尚未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双方也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尾款结算迟迟未能推进。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尾款,一审法院因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工程完工后应由甲公司向乙公司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而甲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现甲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公司欠付工程款,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来电称:

一审判决后,我们已经向乙公司邮寄完整的结算资料,他们收到之后还是不跟我们结算!我们要求申请二审法院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潮州中院二审承办法官康森炎接电后,发现该案标的额虽然只有8万元,且案情并不复杂,但两个房地产公司各有各的经济困难,公司人员变动又使得装修工程材料对接工作一直没有做好,迟迟无法结算。如果二审期间启动鉴定程序实际上花费的是当事人时间和金钱,加重的是两个公司的经济负担,本案调解结案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的需求,能够降低商事主体诉讼成本,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承办法官将这一番考虑向甲公司耐心解释后,甲公司同意二审中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而是集中精力、组织人力对案涉装修工程的结算资料再进行整理后与乙公司新指定工作人员对接结算。

为了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开展多轮组织调解工作,在五一节假日期间也依旧与企业连线沟通,指导双方结算对接工作,双方企业最终对工程尾款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但是,双方又因为履行的时间再一次陷入僵局,甲公司称目前急于收回款项要求乙公司应立即支付,乙公司则表示公司账户资金紧张,必须等到今年年底才有能力支付该笔款项。

根据双方反馈情况,办案团队及时调整调解方案,考虑双方企业各自的经济困难,提出折中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在年中一次性支付甲公司工程尾款。

拿到调解书后,甲公司委托代理人来电说:

困扰公司两年多的结算问题,终于都圆满解决了。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即使调解的过程曲折反复、耗时费力,潮州中院始终坚持耐心对待、细致沟通,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和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努力实现实质性化解纠纷。接下来,潮州中院也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护航营商环境建设。

撰稿:中院民一庭 吴虹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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