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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纪机构服务行为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经纪机构服务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

(三)规范经纪机构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在县区住建部门备案的从事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者从业人员签名。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违规分割出租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四)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查封、共有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五)规范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

二、规范经纪服务价格行为

(一)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一)开展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专项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对经纪机构工作人员及其服务行为的监管责任。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经纪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全面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针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规定使用信用档案评分标准,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并定期发布信用档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引导经纪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市住建部门会同县区住建部门指导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行业协会。要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引导并督促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三)规范平台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违法或有违社会公德的言论;杜绝传谣、造谣、蹭流量等违规行为,正确引导消费和稳定市场预期。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人应落实信息发布审核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杜绝未经审核擅自发布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内容。

特此通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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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编辑:刘杰 崔海明

小编披星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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