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是河南的一个村民,在村子里承包有集体土地,县农牧局作为颁证机关,以常先生为承包方代表,向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6年5月,省政府作出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征收该村土地为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2023年6月8日,乡政府组织人员及机械设备对包括常先生在内的村民承包土地的树木等附着物进行了清除。2023年7月,乡理服务中心将青苗补偿款、土地补偿金等征地款转入常先生银行卡内。

看着银行卡内的征地款,常先生也不敢动,他赶紧联系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吴文琦、李壮律师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两位律师了解案情后,给常先生指出这起案件背后的行政机关的违法之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常先生合法的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受法律保护,征收土地需要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未经依法征收,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处分。乡政府强制清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于是,常先生一纸诉状将乡政府告上法庭。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乡政府辩称,行政清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其无权组织,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清理行为发生在2023年6月8日,本案立案时间是2024年1月5日,已超过法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对此,两位律师指出:

一、强制清除地上物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强制清除常先生土地及地上物为乡政府具体事实,其行为发生即存在,而常先生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也是要求法院对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其行为是否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乡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就涉案行为,常先生在得知实际实施强制执行的主体后,向周口市法院撤回起诉,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且结合常先生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乡政府提交了批复及征地公告文件,但未向法院提交该次土地征收范围红线图等其他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常先生被清除的土地在征地范围内。且常先生等农户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也没有涉及涉案土地被征收的批复、公告等内容。乡政府向常先生支付土地补偿金不符合“先补后征”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土地征收政策。

乡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强制清除常先生地上物的行为,并已向常先生等农户支付土地补偿金等土地征收款,但其未证明与常先生已经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农户未自愿交出土地而实施强制清理地上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京康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乡政府强制清除常先生地上物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