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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建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南平市建阳区某培训中心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基本案情

建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平市建阳区某培训中心进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安全出口设置铁栅门,无法平开,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6 条规定,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理结果

2024年2月27日,南平市建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南平市建阳区某培训中心罚款人民币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社会单位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社会单位开展检查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处罚,起到震慑作用,进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案例5.南平市建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杨某平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非法营运;安全生产;道路客运专项执法行动。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8日15时22分时,南平市建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平市站出发层执法巡查时,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嫌疑车辆闽H2885Y,经查杨某平驾驶的闽H2885Y小型轿车从高铁南平市站处罚,目的地为邵武市,车上载有4名乘客,经现场执法人员询问乘客得知4名乘客与驾驶员不认识,司乘商定运费80元每人,共计320元运费。现场执法人员要求杨某平出示闽H2885Y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杨某平现场无法出示蓝色闽H2885Y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及相关有效证件,经调查取证蓝色闽H2885Y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处理结果

2024年3月4日,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并参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代码“208001”项(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人员,其所驾驶车辆必须取得运输证件,未取得相应证件从事有关客运经营行为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处罚。“非法营运”的危害很大,损害了货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合法经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对于公众而言,“非法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及保险状况往往相对较差,极易引发事故。

制作:建阳区融媒体中心

初审:姚颖洁

复审:林晞 王佳敏

终审:吴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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