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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乎人类福祉。近日,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到案发地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非法狩猎案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并邀请四十余名群众现场旁听。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鲜某某三人单独及共同在居住的南江县某乡某村的山林、田地边使用猎套、兽夹等工具捕获毛冠鹿、猪獾、花面狸、赤麂、豪猪、黄鼬数只,价值共计12万余元,被捕获野生动物均被刨杀、食用或者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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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毛冠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麂、花面狸、猪獾、豪猪、黄鼬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7日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对杨某某、黄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

“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以后不会再犯,希望大家监督我,同时也希望乡亲们以我为鉴,不要随意伤害野生动物。”杨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义务做一名生态保护宣传员。

法庭采纳了公诉方意见,当庭依法作出判决:以杨某某、黄某某、鲜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三人二年八个月至两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没收涉案物品。

“司法机关把庭审搬到了案发地,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直观的普法课,对我们村的生态保护将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旁听庭审的该村村干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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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犯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还包括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等共计1700多种。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不管有无猎获物,即涉嫌非法狩猎罪。在非法捕猎行为中,若所捕猎的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转自|南江检察

巴中检察新媒体工作室

(2024年第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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