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网厦门5月22日电 (余乃鎏、陈博)近日,根据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函,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正式受理审查一起跨境破产领域案件。据悉,这也是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涉港跨境破产协作试点城市以来,厦门中院受理的福建省首例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试点案件。

据介绍,随着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紧密,特别是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两地经济融合度日益提高——近五年来,港资占内地引进外资的60%以上,大量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融资……为此,两地跨境债权债务不断增加,对开展跨境破产协助提出了现实需求。

为加强两地跨境破产领域司法合作,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1年5月就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出台会商纪要和试点意见,并指定厦门等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此后,厦门中院持续深入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在试点意见的基础上率先出台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指引,并于近日正式受理审查了首起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案涉企业在香港注册成立,在厦门设立了三家全资子公司。该企业在香港已进入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了清盘人。而根据清盘人申请,香港高等法院近期签发了《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厦门中院认可该企业的清盘程序和清盘人的委任,允许清盘人拥有和可行使香港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在内地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权力,得到了厦门中院的支持。

厦门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依据试点意见及该院发布的《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开展审查工作,努力通过案例实践积累跨境破产协作的实务经验,为跨境破产协作案件办理的规范化、便利化提供参考样本,并积极引导香港企业合法合规寻求破产协助,平等维护各方权益,推动跨境企业重整重组,促进厦门和香港两地经贸投资往来,促进厦门对标法治发达地区,提升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