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虽然曾经供述其因为与被害人有不正当关系,为了挽回与被害人的感情,向被害家电饭锅内投放农药“灭多威",但其多次供述并不稳定且相互矛盾,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且在案件发生前被害人家中还曾经发生过多次食物中毒事件,因未及时报警,导致不能查证真相,本案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索引

(2019)云05刑初182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自龙安是被害人自某3的堂哥。十余年来自龙安与自某3之妻杨某1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11月13日早上,自某3和杨某1吃了自家电饭煲内的剩饭后出现中毒现象。当日11时30分许,村委会书记杨某7和、主任罗某1等干部从食堂吃饭后返回途中,听到杨某1家中有哭喊声,一行四人前往查看,现场看到自某3倒在院场,口吐白沫已不能清晰表达,其妻子杨某1爬倒在厨房门口。村支书杨某7和立即拨打了120电话求救,并让人拨打自龙安电话,让其赶来帮忙送人前往医院救治。后自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1经抢救治疗后出院。经法医检验,死者自某3系“灭多威"中毒死亡。

2018年11月15日,施甸县公安局民警经排查后,在施甸县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自龙安。

法院认为

被害人自某3、杨某1因食用家中电饭锅内的剩饭而农药中毒,导致自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自龙安以投毒手段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自龙安虽然曾经供述其因为与杨某1有不正当关系,为了挽回与杨某1的感情,向杨某1家电饭锅内投放农药“灭多威",但其多次供述并不稳定且相互矛盾,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且在案件发生前被害人杨某1家中还曾经发生过多次食物中毒事件,因未及时报警,导致不能查证真相,本案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故指控被告人自龙安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自龙安有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自龙安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自某2、自某1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头灯、腰包、可疑粉末2包返还物品所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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