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是来交钱的。”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当事人主动到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桐木法庭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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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法官确认赔偿事宜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是同村村民。2023年2月,被告因需要重建谷仓,让原告找来2名工人一同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施工内容为砌砖及抹灰,砌砖按件计算工钱,抹灰230元/天,包吃中餐及晚餐。砌砖需要搭的架子,由被告提供木头、绳子、钉子等材料,原告等做工的人负责搭建。其他施工材料亦由被告提供,原告等人仅需准备羊角锤、砖刀等随身工具。

2023年2月6日,原告在为墙面抹灰时因架子倒塌跌落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金秀县人民医院救治。原告认为其系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理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将被告诉至金秀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6798.93元。

审理过程

“小江,罗某乙那个案的判决先别发,下午我们去一下被告家。”2024年5月9日,莫婧姿法官一到办公室就叮嘱法官助理小江,接着补充道“上午我又联系了被告,感觉被告态度还挺好,下午我们再去他家里做做工作,也许可以调解结案。”

当天下午,莫婧姿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驱车到被告家,和被告一同来到案发地点,再次耐心听取被告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通过讲解法律规定、分析类案判决等方式向被告释明其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表示需要和家人商量再作决定。次日,法官再次电话联系时,被告答复称没有钱赔偿,坚持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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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到案发地点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调解不成,金秀法院遂于5月11日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原告与被告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该案案情,由原告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经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37184.41元,根据原告与被告的过错比例,被告应向原告赔偿7436.88元。

该案标的不大,争议却不小。尽管莫婧姿法官分别在诉前、诉中组织了数次调解,当事人双方却未能达成一致,为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确保实现确保案结事了止纷争。再三思量后,莫婧姿法官再次拨通被告的电话,向其释明其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并告知其如果不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的赔偿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调解虽然没有成功,但是案件最后却有了满意的结果。对法官来说,调解一次两次是家常便饭,调解工作就是不断地沟通,耐心地解答,用心用情解开心结,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司法答复。桐木人民法庭始终秉承“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做深、做细、做实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彰显司法温情。

文/江秋梅

编/吴丽君

校/莫婧姿

审/兰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