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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某日,高奶奶带着孙子在小区内玩球。玩耍过程中,皮球滚到了小区内部道路旁的绿化带中。见状,高奶奶走进绿化带中捡球,但一个不注意,踩到了草丛中的窨井上,窨井盖“啪”地一声破裂,高奶奶应声跌入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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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高奶奶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她的踝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踝关节脱位。经鉴定,高奶奶的伤情构成十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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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奶奶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内窨井设施尽到管理职责,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却认为,事发窨井口处所放置的为A15类别的树脂复合材料井盖,符合国家标准;且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内窨井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巡护的义务,结合高奶奶自身也存在过错,即使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比例也不应超过50%。

双方协商不成,高奶奶向法院起诉。

02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内窨井等地下设施维护检修的义务。现场照片显示,事发窨井周围有杂草覆盖,不易发觉,且周边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故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职责。物业公司称窨井口处放置的为A15类别的树脂复合材料井盖,此种类别的井盖承重为1.5吨,结合高奶奶摔伤后井盖的破损情况,同样可以印证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维护检修义务。

高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亦负有对周围环境及地面的观察注意义务。其疏于观察导致不慎摔伤,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高奶奶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高奶奶对自身损失承担30%责任。

03

法官说法

窨井虽小,却是关乎人民群众“脚底安全”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窨井设置在小区绿化带中,但不能免除《物业服务合同》赋予物业公司的维护检修义务。因此,窨井的建设者、管理者、维护者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管职责,排除风险隐患。与此同时,行人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经过特殊路段时注意观察路况,避免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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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新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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