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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夜幕降临,福清法院宏路法庭庭长王凤翔在办公桌前眉头紧锁,面前电脑上的民事判决书几近完稿,思虑再三,还是拿起了电话:“是郝某某吗?明天请你再来一趟法庭,关于你交通事故这个案件,我再了解一些情况。”

电话放下,王凤翔又再次复盘了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及难以调解的原因……

案件回顾

郝某某从贵州来福清务工十几年,2023年5月2日,其驾驶小车将原告何某某撞伤,福清交警认定郝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何某某伤情较重,经送医治疗后,左腿部分截肢。经委托伤残程度鉴定,其伤情评定构成七级伤残。因双方对损害赔偿难以达成协议,何某某起诉至宏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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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路法庭立案工作人员收案后,经征求何某某意见,将案件委派至福清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并指定王凤翔法官为指导调解法官。但很快调解员发现该案“难调之处”:被告郝某某的肇事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而交强险的理赔数额封顶只有20万元,何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按责任比例测算,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另有约60万元的赔偿数额需由郝某某个人支付。

“我没有钱,实在不行你们就把我抓去关了吧!”因为赔偿数额较大,郝某某对调解非常抵触。

诉前调解一开始就陷入僵局,经调解员多次动员,均无法实质性推动本案调解进程。而何某某由于车祸导致身体残疾,无法再从事原来的木工工作,家庭陷入困境,坚决拒绝让步。因在期限内未能调解成功,调解员在向指导法官王凤翔报告后,将案件移送宏路法庭立案。

接到案件后,根据调处中心调解员出具的调解报告,王凤翔法官意识到,案件无法调解的主要症结在于肇事车辆保险欠缺导致的无能力赔偿,这种情况下判决不难,但判后的执行必然成为一个难题:郝某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经济状况一般,无明显可供执行财产,除非自愿多方筹措赔偿资金,否则依靠法院强制执行,效果不容乐观。

在与郝某某后续深入交流中,王凤翔法官了解到郝某某憨厚老实,且是个孝顺的儿子,其父亲在事故前不久生病去世,花了一大笔治疗费用后,又送回老家安葬,一时确无法拿出赔偿款。此外,郝某某在福清务工多年,有一定的人缘及工作基础,并未完全放弃赔偿,仍然打算继续在福清工作生活。

这个案件还有调解的基础,不能让郝某某感到绝望从而放弃赔偿努力,那样只能让受害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同时郝某某家庭也将同样陷入困境,矛盾纠纷将成为死结。

对于原告何某某来说,支付了十余万元的医疗费用,又花费了三万余元的假肢安装费用,已无法重新融入社会从事原有工作,目前生活保障问题是首先要考虑的。王凤翔法官通知了原告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同时通过电话与原告何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沟通协调,将被告郝某某的家庭现状、赔偿能力等进行了较为全面地分析,并就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了预判,原告何某某及其家人亦接受了诉讼、执行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扩大,同时也认为被告郝某某主观上是过失,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意,愿意对诉讼请求进行退让,给法院一定的调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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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别做足双方当事人前期工作后,王凤翔法官召集了双方到庭调解。

最终,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反复沟通及调解方案调整,双方当事人终于在赔偿总额及分期付款的关键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郝某某最终确定再赔偿原告何某某各项损失赔偿款35万元,三个月内支付10万元,其余的25万按3000元/月支付,直至支付完毕,若任一期逾期付款,则赔偿总额按60万元确定,原告何某某可一并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赔偿总额减少,但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得到了较大保证;虽然付款期限较长,但如果赔偿款有实际按期到位,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调解结果均予以了充分认可,并对法院的不懈调解努力表示感谢,挽救了两个家庭,矛盾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案件最终得以调解,当事人在按约履行中,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但王凤翔法官的“能动司法”脚步并未停下,按照宏路法庭党支部与市残联党支部于2021年签订的支部共建协议,宏路法庭至今已经报送了两批残疾当事人救助清单,依托市残联的职能和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残疾当事人权益保障。2024年5月11日,宏路法庭、市残联及原告何某某所在乡镇、村委干部,共同到原告何某某的家中走访,现场办公,根据何某某的残疾情况,引导其申请残疾定级补偿,并确定其他各类依法可享有的补助、救助,在审判职能以外,通过党组织的功能辐射,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