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差

在校园里容易发生一些危险

一旦有学生在学校受伤

各方将如何承担责任?

近期

嵩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幼儿在校翻窗受伤的案件

翻窗摔倒

4岁的小辰(化名)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未携带室外学习用具,幼儿园老师交代其留在教室内。小辰被操场上同学玩闹的声响吸引,遂从二楼教室的窗户翻出,导致头部受伤。后小辰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本次受伤达十级伤残。

责任承担

幼儿园认为对学生的安全问题进行过多次的宣传和强调,法定管理义务已经全部履行,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幼儿园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责任保险,所以在法定限额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小辰父母与幼儿园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幼儿园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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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

作为校方,幼儿园的职责本就系看护、照料幼儿,在职责范围内引导幼儿学习和开展体质锻炼,看护确保其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原告小辰长时间脱离教师或校方人员的有效看管而造成,虽然幼儿园通过宣讲、签署责任书等多种方式教育幼儿及其家长重视安全问题,但这并不能减少或完全免除在校期间幼儿园老师或工作人员履行对幼儿人身安全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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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辰被送至幼儿园学习,虽然暂时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但其父母作为小辰的法定监护人,对原告的监护义务并不能因为其进入幼儿园而发生彻底转移。本案发生的次要原因系小辰的监护人缺少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从而使小辰对翻窗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少足够认知。

综合法院查明事实及客观因素,幼儿园所提交证据并不能完全证实其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幼儿园对本次事故的产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幼儿园已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且事故损失金额并未超过保险限额,故幼儿园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小辰及其监护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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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学校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幼儿因年龄较小、智力发育不成熟,在生活和学习中,容易遭受人身损害。通过司法裁判,能够让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为避免意外发生,家长首先应该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关心孩子在校活动,提高孩子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认知。其次建议学校或教育机构购买校园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孩子的治疗或者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赔付,减少因赔偿不足而影响孩子救治的情况;同时,学校或教育机构也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时排查不安全因素,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云南省嵩明县法院|编辑:普丽艳

审核:雷霞|监制:朱忠元

发布:嵩明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