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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温州市瓯海区电动自行车专班组结合辖区实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区域开展执法检查行动,近日,区电动自行车专班组查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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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沈北路1918号第3幢西首1楼的温州嘉德光学有限公司在单位内没有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以及配各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的情况下,管理单位未制止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其行为违反了《浙江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这一行为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违规入户充电很可能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根据《浙江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温州嘉德光学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处罚。

此次罚款行动有效震慑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下一步,瓯海区电动自行车专班组将持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重点对高层建筑架空层、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出租房底层等区域实施精准管控,全力抓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环节消防安全管理,从源头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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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瓯海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