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内鬼”,让企业安心放心

【编者按】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鬼”侵蚀企业财产,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日益增多。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大对民企关键岗位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惩治力度,更好回应民营企业诉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让企业发展更有信心、更有底气、更有活力。

●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专门提到治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

● 2023年7月底,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制定12条检察措施。

●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进一步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 今年第一季度,“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涉企犯罪2000余人,同比上升43.4%。

用假合同冲抵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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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自‘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院深入贯彻落实部署要求,组织与工商联等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开展企业授课专题法治讲座,实行‘十百千’鲁检护企等一系列活动,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4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郑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该院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列举了该院办理的一起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案。

2月5日,翟某因以虚假合同及委托付款方式侵占公司财物279.89万元,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院在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授课普法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有效推动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以开展业务名义从公司借款

2010年1月至2021年12月,翟某在某民营企业工作期间,以开展业务名义从公司借款后,通过虚假合同及委托付款的方式冲抵借款。2022年6月20日,被害单位报案。

“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被害单位系知名民营企业,与济南市内多家知名医院存在业务往来,社会关注度较高。且该案所涉账目要追溯到十年前,企业内部存在不成文的借款制度以及营销管理制度,案件侦查难度大,事实认定困难。”钢城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常芳告诉记者。

在依法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召开多次联席会议,就案件的定性及证据收集进行座谈交流,引导公安机关对企业账目明细、财务审批制度,以及涉案犯罪数额等方面进行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翟某职务侵占公司钱款105万元,用于个人花销使用。2023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仔细审查确定涉案金额

“如何精准认定犯罪数额?考虑到企业管理层人员变动、企业内部存在借款制度,而且翟某辩称涉案款项均系合法取得,我们必须一一深入调查。”谈起十年之久的涉案账目,郑芳倍感压力。

检察官在细致审查卷宗材料后,针对发现的疑点,列出详细的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查清企业业务正常审批及款项支出(入账)的流程、提成及奖金的发放制度、相关人员在犯罪嫌疑人三份付款申请书上签字的原因及背景,并引导其进一步核实涉案钱款的性质、流向等。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翟某以虚假合同及委托付款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共计279.89万元。

2023年6月29日,钢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翟某提起公诉。钢城区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及罪名予以确认,判处翟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翟某提出上诉后,今年2月5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把脉开方”全力护企

钢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深入分析案发原因,针对该案反映出的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2023年11月,承办检察官前往该企业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座谈,针对企业内部财务审批入账制度、人员法律意识欠缺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随后,该院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该院依托“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在今年3月开展了“十百千”鲁检护企活动,并将该企业纳入活动护企名单,通过走进企业,细化实化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措施,有效促进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钢城区检察院以该案为例,结合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发案特点,于4月在辖区内召开企业法治讲座,有针对性开展加强犯罪预防工作,推动企业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有效提升了企业人员的守法意识。(郭树合)

利用“白手套”套取公司近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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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担任某科技股份公司(下称A公司)研发中心管理部经理的周某,利用负责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先后以妻子、朋友高某的名义注册虚假公司,4年时间套取公司486万元。近日,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4月初,栖霞区检察院走访A公司,并就企业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职务犯罪等情况进行调研。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案发后,我们已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全面完善了企业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目前企业发展平稳有序。”

A公司是一家新能源锂电池原材料供应商。2003年公司刚成立时就入职的周某,经过几年打拼,于2010年成为公司研发中心管理部经理。随着公司业绩节节攀升,周某逐渐觉得自己的薪酬与公司收益不成正比,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2012年,周某发现公司采购的钼酸钠原材料来自泰州市一家钼制品生产厂家(以下简称B公司),且其销售的钼酸钠价格随市场行情呈下降趋势。想到公司没有专人监管市场实际价格,而自己对采购原材料具有签字权,周某开始在材料采购上动起了歪脑筋。

为了不露出马脚,他以妻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化工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2012年10月至2016年1月,周某假借C公司名义以270余万元的价格从B公司购买钼酸钠,再以430余万元的价格销售给A公司,以“白手套”方式从中获取巨额差价。

周某到案后交代,尝到甜头后的他还想继续用这种手段赚取差价,但担心被公司发现,想着再找一人在交易中间增设采购环节。

高某经营一家汽车配件公司,曾为A公司提供过轮胎维修服务,周某立即联系了高某。两人一拍即合,随后以高某名义成立了某国际贸易公司(下称D公司)和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二人先假借C公司名义从生产厂家购买钼酸钠等原材料,再以高价销售给D公司、E公司,最后由D公司、E公司再次加价后将原材料转售给A公司。实际上,D公司、E公司都是“空壳公司”,业务经营均由周某、高某负责。

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周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侵占A公司资金486万余元,其中高某参与共同侵占资金158万余元。

2020年4月,A公司风控部进行成本核算时,发现研发中心采购的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发现周某与外部人员合谋侵占公司资金。2020年7月,周某和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2年8月17日,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了准确认定周某、高某的行为性质、核算涉案数额,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了关键证据、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取证,同时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向二人详细释明其利用职务便利造成公司损失的社会危害性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周某退赔68万元,高某将共同参与侵占的158万余元全部退赔,二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2023年3月20日,栖霞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周某、高某提起公诉。前不久,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二人均认罪服判,判决依法生效。

“案件办结后,我们向A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提示其加强监管、堵住管理漏洞。”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全建表示,民企内部腐败往往集中于“一进一出”的采购和销售环节,高发于像周某这样的内部人员,周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设公司、虚增交易环节、层层加价等隐蔽操作大幅抬高了公司的采购成本,套取的货款全都流进了个人口袋,严重侵害企业利益。(雒呈瑞 徐燚 毛若帆)

采购员“低买高卖”赚百万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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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检察院检察官与公安干警查看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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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公安干警开展座谈。

“多亏了检察机关的‘呵护’,帮我们挽回了徐某给公司造成的120万元经济损失。”4月8日,在浙江省文成县检察院开展的“检察护企”回访中,浙江某物资有限公司(下称物资公司)负责人对检察官连连表示感谢。

2021年6月,徐某进入物资公司任采购员。渐渐地,她发现可以利用工作便利在物资采购上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于是找到与物资公司合作紧密的供货商余某,想让余某以低一点的价格给她供货,但跟公司的合同价格不变,她从中赚取差价。余某听后觉得有风险,但想到徐某曾多次帮过忙,以及每年上百万元的业务往来,便默许了。

在后来的采购中,类似实际400元一张的铁架床被签成541元合同价的情况频频发生,个中差额全部顺利进入了徐某的口袋。

初尝甜头的徐某,萌生了继续拓展“业务”的想法。她委托他人成立了佛山某家具有限公司,对外宣称该公司与物资公司属同一家集团公司,也是集团的子公司,负责集团的采购事宜。

此后,徐某打着“子公司”的名号分别与广东东莞、上海的两家公司进行交易,将650元买入的双层床以772.8元的价格出售给物资公司。徐某就这样“低买高卖”,不断赚取差价达120万元。

在一次内部审计中,公司发现徐某可能存在以职务之便接受高额回扣的行径,于2022年4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1月,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移送至文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思考一个问题——徐某是企业职工,其犯罪行为涉及物资采购,到底是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人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单位所有。基于这个标准,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梳理与分析。

“徐某与余某的采购模式,让公司因为信息差失去了原本以更低价格签订合同的交易机会。”检察官认为,徐某所称的“回扣”表面上是供应商余某给的,但实质上是徐某所在公司支付的货款,实际遭受损失的是徐某所在的公司。对于徐某与外地公司的采购模式,检察官认为,徐某作为中间方,通过虚增交易环节达到了赚取差价的目的,使得本应归属于公司的利益归属个人。

摸清来龙去脉后,2023年6月29日,文成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检察官与侦查人员通力配合,结合电子数据、银行流水逐笔查明涉案金额,积极追赃挽损。最终,徐某将120万元全部退出。

在徐某的供述中,“游戏规则”“好处费”等字眼的多次出现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余某提及此事时也表示,如果不给徐某好处费,她就会拖着货款不给,企业需要生存,自己也是迫于无奈。

事实真是如此吗?检察官抽丝剥茧,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在徐某与余某的聊天记录、供述中发现,徐某不断向余某传递“帮助牵线更好项目”的信号。“她答应我,会给我一个1000万元的项目”“我有很多库存,不处理掉更亏”……种种证据之下,余某说出了心里话。

检察官经分析研判后认为,余某明知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增报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仍积极配合签订高价合同、返还差价给徐某个人,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物资公司的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2023年8月29日,该院决定对余某进行追诉。经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余某表示认罪认罚。

前不久,文成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统计,2023年以来,文成县检察院从严打击企业内部贪腐犯罪,受理审查起诉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等案件6件6人。今年,该院更是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契机,成立护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涉企刑事案件办理范围、程序、企业合规等相关内容,与行业协会、侨联会进行沟通,针对企业涉刑事法律风险制发企业风险提示函。(史隽 章洁 孙丽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