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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来说,赊销可根据有无正式票据进行区分,无正式票据的赊销交易主要以买卖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遵照《民法典》第三编执行,并在会计上与“应收/应付账款”科目相对应;而有正式票据的赊销交易则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以票据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和结算工具,并在其开立、流转、支付等环节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执行,在会计上与“应收/应付票据”科目相对应。其中票据赊销交易凭借票据这一更加标准化的债权债务凭证和《票据法》对支付时间、贴现率等更加细致的规定,被认为是信用水平较高、流动性较好的一种赊销交易方式;相对地,由于合同的形式不固定且不要求有实体凭证,应收账款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无具体形态的权利,因而对债权人的保障更低,更易产生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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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赊销交易规模无序扩张,尤其是无票据赊销交易过多带来的流动性隐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于2015年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开展两金占用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82号文),推进中国中央企业应收账款的压降。

本文的结果意味着,将一般的“账单”变为“票据”有利于流动性的改善,这可以看作是应收账款票据化的“得”,也同时是我国现阶段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的重要目的,因此应当在政策方向上继续坚持对企业无票据赊销交易的管控,同时引导企业采用有票据赊销交易,以企业间有票据赊销交易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带动企业流动性的改善和商业信用风险的化解。另一方面,本文认为应收账款票据化在企业层面的推进可能面临一定的阻碍,这是因为无票据的赊销交易在某种程度上以更大的流动性风险为代价换取了其在促进销售方面的优势,随着应收账款票据化的推进,销售业绩的下滑压力将成为企业所面临的直接挑战。这可以看作是应收账款票据化在企业层面的“小失”,或者说某种转变的阵痛。为了更合理地应对“小失”而拥抱“大得”,此处对市场和企业的启示是,在完善产品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企业应以产品质量提升为本,将增强业务核心竞争力而非渠道竞争力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企业赊销活动的开展应更多基于对买方信用评价的考量,而非仅侧重于关注赊销的规模,此外,随着应收账款票据化的推进,可以预期企业利用自身市场地位过度占用上游资金的空间将不断减小,企业理应防止对上游资金占用的过度依赖,以适应未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的赊销交易票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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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发

《中国工业经济》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