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的诉讼记录、被执行信息、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会影响企业或个人形象,拉低客户信任度。为此,涉诉人员均希望能及时删除这些信息,消除不良影响。今天跟各位分享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和撤回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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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种类
  二、不得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情形
  三、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删除的信息
  四、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不公开
  五、能否要求第三方平台撤下涉诉信息
  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不得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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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第五条的兜底条款,相当于给予了各人民法院决定裁判文书是否上网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涉及上述不应当公布的情形,但在互联网上被公布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可联系经办法院申请撤下。但需要注意,执行终结或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并不属于规定的可以撤下的情形。
  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删除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不公开
  目前,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原则上仲裁文书不上网公布。但是各地劳动仲裁委在地方执行上有所差别,有的仲裁委会将开庭信息在其官网公布,有的在试行劳动仲裁文书在互联网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劳动仲裁委的仲裁文书不上网,但是经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样需要遵循前述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规定。
  能否要求第三方平台撤下涉诉信息
  目前一些非官方的第三方平台,例如企查查,天眼查等,通过对各类信息公示网站,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等等,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后上传至其平台上,用户通过付费的形式查阅相关资料。
  如果第三方平台的信息是真实的信息,那么不存在侵犯企业名誉权等权利的情况,现行实践中,用户难以请求第三方平台撤下信息。但如果涉诉案件结果在官网平台已经撤下,已不是公示状态,那么第三方平台也应相应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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