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还是不得超过44个小时?1994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每天工作不得超过八个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个小时。然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正式施行。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不得超过八个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个小时。这个时候无论是国务院的规定还是劳动法,他们的时间是一致的。

但是1995年5月1日。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正式施行。在修改后的规定里,则是将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个小时改成了不得超过40个小时。矛盾由此产生,一方的观点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一方坚持认为,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因为劳动法是法律,国务院出台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虽然属于法律的范畴,但属于下位法。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以劳动法每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4个小时为准。

两种观点也是一直存在的。实践中怎么办呢?实践中一般来说,如果单位要求你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40个小时,但是没有超过44个小时,劳动监察部门一般是择期改正。而不是对其进行处罚。企业每周工作时长最多是44个小时,超过44个小时就应当算是加班。40小时和44小时的周工时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都是存在的,而司法解释也没针对该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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