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27日7时50分,闻喜县公安局接到七里坡公社公安特派员的报告:七里坡公社太平庄大队前岭条生产队社员王起科被发现死在距离村2里多的一块名叫“三亩地”的荒地上,初步查看是被人勒死的,生殖器部位被锐器切割,确系他杀无疑,请县局立即派人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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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骑750“边三轮”摩托车的民警

于是,闻喜县公安局刑侦科和技术科的科长带着侦查、技术人员分乘两辆750型“边三轮”和一辆北京212型吉普车冒着数九寒天、滴水成冰的早晨严寒赶往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运城地区公安处报告,请求派法医和技术专家前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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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内的一款750型警用“边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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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12警用吉普车

现场除了一趟塑料底鞋的鞋印外没有发现别的足迹,且这种鞋印和死者的鞋底印完全不符,且现场也没有任何搏斗和挣扎的迹象,因此警方初步认为这里并不是第一案发现场,而只是个抛尸现场。经法医检查,死者王起科(男、时年48岁)的直接死因系机械性压迫引起的窒息死亡,颈部有明显的勒痕索沟,索沟上留有几丝柔软的纤维;下身“老二”部位有三道的锐器伤,但伤口处没有生活反应,应该是王起科被杀害后凶手割的。

由于抛尸现场除了一趟塑料底鞋的足印外没有其它有价值的发现,因此技术人员对这趟足印极为重视。通过对足印的比较和分析,技术人员发现步向王起科尸体的成趟足印和离开尸体的成趟足迹相比较,在步法特征上呈现出“幅度短、宽度加大、步角明显缩小,步行线有时变成曲线状”的现象;在步态特征上呈现出“压痕加重、重要部位前移,擦痕、挑痕加大,抠痕加重”的特征。

据此,警方认定王起科的尸体是由罪犯背负来到现场进行抛尸。随后侦查员们顺着足迹由现场往前岭条生产队村中方向追踪约3米后,发现了两道平行的拖拉痕迹,这两道拖拉痕迹一直延伸到死者王起科家的大门外。王起科家的大门外留有杂乱且重叠的两种鞋印,其中一种是和抛尸现场留下的相同的塑料底鞋印,另一种是布鞋底鞋印,并伴有多处拖拉的痕迹。

死者王起科的家是一处拥有前后两个院落的窑洞,后院窑洞为王起科的妻子和女儿的居所,前院有一孔用于养牲口的土窑洞,死者王起科生前就在这里居住。窑内土炕上被褥平展铺开,其它物品放置有条不紊,未有异样,土质地面上有许多烟灰以及多枚和抛尸现场一样特征的塑料底鞋印,并没有发现有搏斗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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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进行野外勘察的民警

警方对王起科的家进行了前前后后里里外外的彻底勘查,得出如下结论:其妻子女儿所居住的后院窑洞不是第一现场。大门外的两种足印中,一种布鞋底鞋印为死者王起科所留,另一种塑料底鞋印为犯罪分子所留。根据两种鞋印杂乱重叠,且多数为塑料底鞋印踏压布鞋底鞋印,并有多处拖拉痕迹看,第一杀人现场就在王起科家的大门外。死者很可能是与犯罪分子相伴一起走出大门时,犯罪分子趁死者不备,用质地柔软的纤维绳套将王起科的颈部套住并通过背负的方式致其窒息死亡,尔后将尸体抛到“三亩地”的抛尸现场,临走前还用锐器割了王起科会阴部数刀以示泄愤。

在随后在七里坡公社大院召开的案情分析会上,大家经过激烈讨论,得出如下七条共识:

1、死者王起科家的值钱物品都没有丢失,家属反映死者平时也没有什么贵重物品带在身上,说明这起案件的性质不属于图财害命,很可能是仇杀或者奸情杀人。

2、熟悉王起科的群众一致反映:死者王起科一贯老实憨厚,心地善良,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从来没有和女同志闹出哪怕一丁点的绯闻,因此奸情杀人的可能性也不大。死者虽然会阴部有切割损伤,很可能是凶手出于对死者的仇恨进行的泄愤,同时造成死者生前有生活作风问题而被杀的假象以干扰调查方向。

3、从死者生前居住的牲口窑内现场看,犯罪分子很可能在这里和死者攀谈过一段时间,说明犯罪分子和死者是熟人。

4、法医根据尸检结果推断死者王起科的死亡时间应该在12月26日22时左右。

5、从杀人的手段,地点,移尸路线以及抛尸所在位置看,犯罪分子对现场环境十分熟悉,当地人作案或者熟悉这一带情况的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大。

6、从现场留下的足迹看,犯罪分子只有一个人。通过步幅、步态和单个足迹特征分析推断,犯罪分子为男性,年龄在40岁左右,身高为1.76米,中等体态,行走中有明显左脚外展角度小、右脚外展角度大的特征。

7、从第一现场到抛尸现场的距离和拖动的痕迹看,犯罪分子身强体壮,应该是一个长年从事户外重体力劳动的人。

通过对七里坡公社太平庄大队范围内的排摸,警方初步圈定出三个嫌疑对象:

其一是前岭条生产队社员王某A,此人在1981年因为宅基地的地基问题与死者发生过争执,两人从那次争执后到事发前都没有相互说过一句话,“冷战”了将近一年的时间。

其二是前岭条生产队社员王某B,此人在过去曾经和死者的妻子雷某某有过一段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死者发现后在全村范围内社死,因此对死者非常不满。

其三是从河南流窜到运城县的烧窑工人王如峰,现住在上王公社上王大队砖瓦窑居住。自1977年以来经常在死者家居住,并同死者的妻子雷某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为了掩人耳目,死者让自己次女认王如峰为“干爹”,使得王如峰住在死者的家里显得合情合理并形成了一种王起科住前院牲口窑、而王起科妻子、二女儿和王如峰住后院窑洞的奇特局面(王起科的大女儿已经出嫁)。王如峰在死者家中也称王称霸、为所欲为。王起科明知自己的老婆和王如峰的关系,但因为自己打不过王如峰因此也只能忍气吞声,自己住在前院牲口窑里眼不见为净。

在事发前,王起科想为自己的二女儿招个上门赘婿,而王如峰作为“干爹”表示坚决反对,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争吵,王如峰一怒之下离开了王起科家,此后再也没人见王如峰来过王起科家。

经过核查,警方先后排除了王某A和王某B的嫌疑,因为这两人在案发的那天均有过硬的不在场证明,且这两人的鞋底印和现场提取到的鞋印完全不符,且在步法特征上的差异也是南辕北辙,完全对不上号。而王如峰身上的疑点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凸出。

王起科的妻子雷某某承认了自己和王如峰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承认自己的心已经不在王起科这边了。她向侦查员坦白道:“12月25日下午,我借着到上王大队弹棉花的机会到砖瓦窑处找王如峰,告诉他王起科已经给二姑娘招了一个上门女婿,我告诉王如峰:‘咱俩以后再也到不了一起啦’,王如峰显得很生气,说‘绝不让王起科得逞’。

王起科的次女王某某对侦查员们说:“干爹(王如峰)有一双塑料底布鞋,在我家住的时候一直穿着这双鞋,就在他最后离开我家的时候还穿着呢,另外我感觉干爹对我有点那个意思,要不是我娘拦着,他可能就要动手了。

在经过对王如峰的重点调查后警方得知:王如峰因为不同意王起科给王某某找赘婿和王起科产生矛盾,因为王如峰在占有了王起科的妻子雷某某犹嫌不足,还想占有王某某,如果王起科给王某某招了赘婿,王如峰就无法再在王起科家作威作福了。加之死者王起科的妻子雷某某在案发前对他说:“咱俩以后再也到不了一起啦”。王如峰极有可能对死者产生怨恨,具有杀害王起科的动机。

就作案条件来看,王如峰单身一人居住在上王大队的砖瓦窑,活动方便,上王大队距离前岭条生产队约10公里,王如峰如果要作案,从砖瓦窑出发,作案后再返回砖瓦窑,完全有时间。且王如峰的年龄、身高、体态和现场脚印步法分析的嫌疑人形象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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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砖瓦窑工人

因此,王如峰有重大作案嫌疑。

为了进一步获取罪证,警方马上敲定了如下三条下一步行动方案:

1、立即派人前往上王大队砖瓦窑秘密提取王如峰的步法和脚印证据。

2、以盘查盲流的户口为名,将王如峰秘密控制。

3、对王如峰的住处进行秘密搜查,注意寻找作案工具和塑料底布鞋等物证。

第一路侦查员在上王大队砖瓦窑附近发现了王如峰成趟的足迹脚印,分析其步幅、步态特征,与现场发现的成趟足印进行比较检验,结果证明一致。

第三路侦查员在砖瓦窑内发现了王如峰穿的一身单衣、一条毛围巾以及一双塑料底松紧口布鞋均已经被洗过了,已经快晾干了。侦查员们分析后认为:砖瓦窑内生有炉火,温度较高,王如峰作案后为了毁灭证据,完全可能把作案时穿的衣服和布鞋进行清洗,再结合时间推断,衣物和鞋基本上可以达到将要晾干的程度。

此外,王如峰的围巾颜色和现场王起科尸体脖颈处发现的纤维颜色完全一致,毛围巾正好属于柔软质地的绳套,使用此物也比较方便得手。对王如峰的塑料底布鞋的鞋底进行检查,发现这双鞋的鞋底和在案发现场发现的塑料底鞋印花纹、尺寸和磨损程度等细节特征完全一致。

在获知以上结果后,已经将王如峰控制住的第二路侦查员立即给王如峰戴上手铐并带回闻喜县公安局进行突审。面对证据,王如峰很快供认了自己作案的全过程。

王如峰因为王起科要给自己觊觎的王某某找赘婿,再加上雷某某在12月25日来找他要求和他分手,平时在王起科家横贯了的王如峰咽不下这口气,起了杀害王起科的恶念。

12月26日19时左右,王如峰一路从上王大队砖瓦窑步行到王起科家,在王起科住的牲口窑里闲聊到22时起身告辞,王起科便将王如峰送出大门。在大门外,王如峰趁王起科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毛围巾突然从背后套住王起科的脖子,然后狠命将王起科背在身后,借助重力使得毛围巾狠狠勒住王起科的脖子,将他活活勒死。然后,王如峰将王起科的尸体背着拖至“三亩地”处,又用随身携带的削铅笔用的小刀在王起科的生殖器处割了三刀,以此来伪造王起科死于奸情杀人的假象(一个人要栽赃另一个人,往往是将自己经常干的事情作为栽赃的罪名,因为这事自己最熟悉,栽赃起来真的是得心应手)。

作案后,王如峰又一路跑回上王大队砖瓦窑,将作案时穿的一身单衣、一条毛围巾、塑料底布鞋和小刀全部进行了清洗。可他万万没想到,还没等这些东西完全晾干,就落入了法网。此时距离王如峰作案杀害王起科也只过去了10个小时。

最终,王如峰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