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563字,阅读完毕约需13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有这样一件法治新闻:
5月15日晚,年轻人杨帆在南京街头见到一位一身酒气、满脸鲜血的老人倒在地上,通过询问周围的人,这位老人是自己摔倒的,且已经有人报警并叫了救护车,但现场却没有人上前搀扶老人。
杨帆上前扶起老人,老人一把抓住他:“你撞到我了是吧。”杨帆连忙否认,围观群众也纷纷作证并不是杨帆撞倒了老人。
交警到场后,对老人进行精测试,发现老人的酒精含量高达212,已属醉酒状态。
过了一会,老人的儿子田某赶到现场。先指责交警没有先救人,后质疑酒精测试数值,再认定杨帆是肇事人,要求他跟着一起去医院,甚至怀疑杨帆找了关系来撇清责任。
杨帆将事件发到网上后,网民纷纷指责田某一家,面对舆论的压力和谴责,田某最终现身向杨帆道歉。他表示家里人经过仔细回想,认为大爷可能是自己摔倒的,并不是杨帆的责任。
5月17日上午,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为杨帆颁发了见义勇为专项奖励金并送上鲜花。
二、又是南京
看到这个新闻,我的第一反应是:咋又是南京?
为什么说是“又”,那肯定是因为“彭宇案”的珠玉在前。
2006年,南京“彭宇案”对法治最大的伤害,是在于主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使用日常生活经验对案情的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
我们再回顾一下王浩法官的判决书:
关于彭宇为老人支付医药费性质的论述:
“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关于彭宇是不是见义勇为的论述: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法官的判词公开后,立刻引发了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中,对该案一审中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反思:
“前几年的彭宇案,从一审的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但为何会引起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
所以,类似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发生在南京,很难让人不联想起彭宇案。
三、该事件里的一些疑问
其实在这起事件的报道中,我们就已经窥出些端倪。
1、现场围观的其他人为什么不扶?
杨帆到现场的时候,已有很多群众在围观,并且拨打了110和120,但是无人去扶老人。
杨帆当时有没有想过,这是为什么?
2、为什么老人被扶后第一时间讹上杨帆?
为什么杨帆不去扶,老人就在地上躺着好好的,一去扶老人,老人就抓住杨帆,指称是杨帆撞到他的,这老人是真的晕乎了还是栽赃陷害?
3、为什么老人的儿子在看到所有证据后依然坚持是杨帆撞倒老人?
老人的儿子田某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误解杨帆还算情有可原的话,在警察查看了监控,证人为杨帆作证并没有撞到老人后,依然不依不饶。杨帆要求田某向其道歉未果后,气愤地说:“你不能诬赖我啊!”,田某阴阳怪气地说:“诬赖你了吗?你有钱吗?”。
对救父亲的非但不感恩,反而诬陷,诬陷不成就鄙视,这种态度恐怕才是田某内心真实的想法。
4、老人到底是觉得“可能”自行摔倒还是“确定”自行摔倒?
田某即使是在迫于舆论压力向杨帆道歉时,依然声称老人可能是自己摔倒,这是有些媒体所谓的:“父亲酒醒后回忆事发经过,确定为发生意外自行摔倒。”?
到底是可能?还是确定?
如果是可能,为什么媒体要称之为“确定”?
5、见义勇为基金会为什么要颁发奖励?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奖励是真的符合奖励条件?还是强行为南京挽尊?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
第二条 奖励和保护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以下行为之一:
(一) 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 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三) 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杨帆的行为既不符合(一)、(二),要说符合(三)吧,感觉也不见得能算得上是“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吧?
这里突出的,我看并不是杨帆的见义勇为事迹,而是舆情发酵对南京形象伤害的的突出,为了刹住“彭宇案”之后新的负面舆情,对帮扶老人做正面引导,才对杨帆进行奖励。
四、南京的老人该不该扶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真的很艰难。
如果我说不该,那肯定会招致道德洁癖者的痛斥。
如果我说该,下一个杨帆如果运气没那么好,没找到监控,没证人作证,被讹诈了数万元医药费,难道找我来报销?
还有的大聪明说,要有技术的去扶:在看到有老人倒地后,要注意观察周围的监控,要打开手机开始录像,要询问老人是否是自行摔伤,是否需要帮助,再一切得到确认以后,再动手帮扶。
这种说法本身就是自欺欺人。
很多时候,老人倒地的位置并没有监控,也没有证人,询问老人也不见得有回复,你唯一能做的,就是打开手机录像,录下救助的视频作为证据。
有用吗?
没有用。
因为这种视频证据并不具备完整性,不能完整的反映事件的全貌,加入能采信的话,那真正的肇事者不也可以使用这种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吗?
那么,在一切都没有的情况下,身处南京的你,看到倒地的老人,还会去扶他吗?
现场的围观群众,虽然没有上前帮扶,但是为其拨打了110、120救助电话,这种“非接触式”的见义勇为, 恐怕是大多数家庭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好的普通人的选择。
五、结语
新时代要充分发挥发挥思想力量、榜样力量、政策力量、法治力量、道德力量、舆论力量、社会力量、组织力量等“八大力量”,让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