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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00年,德国已经由一个谷物出口国,逐渐转变为一个需从美国、奥匈和俄国等国大量进口谷物的国家。在国际农业市场的竞争中,德国处于劣势。
因此,农业政党开始抱怨互惠条约,不断寻求更高保护关税。他们一方面要求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关税,另一方面要求通过新条约的缔结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的保护。
1902年关税法
1902年关税法涉及946项商品的进口关税,其中200项仍维持零关税。原材料和部分工业制成品关税降低;但绝大部分关税有所提高,主要是谷物、牲畜和肉制品,各种人工肥料跟以前一样享受进口免税,由海关当局认定为肥料原料的物品也实行免税。
新关税有两个特点:一是关税税则更加具体化,二是订立最低关税。关税法案越详细,贸易谈判时的回旋余地越大,反之如果关税税则过于笼统,一旦别国商品税率降低,就必然导致本国一系列商品税率降低。
更严重的是,第三国根据“最惠国待遇”会毫无代价的享受德国这一系列由商品关税降低带来的利益。新关税法的原则是既要保护农业界也不能忽视工业界,但是实际上对农业界的保护程度更大,1902年关税法的最低关税都要高于旧有关税水平,这主要体现在谷物关税上。
为了尽量保持工、农业间的平衡,新关税明显与卡普里维时期的政策相背离。但不可否认的是,90年代的实践已经证明卡普里维的政策的确促进了德国工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而毕洛夫的政策,正如他自己所说:“使原本相对立的利益集团保持力量平衡”。据估计,毕洛夫新关税法将增加17%的农产品关税收入和6%的工业品关税收入。而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更有利于农业利益集团。
1902年关税法的另一特征为既对谷物种植业,又对畜牧业加强保护。此外,它摒弃了之前较为内隐的肉类审查措施,取而代之的是较为外显的关税手段。
受俾斯麦时期农业保护政策的遗惠,在卡普里维时期虽然对农业保护采取了节制的措施,但其农业依旧恢复到了19世纪80年代后期的水平。俾斯麦在70年代曾说过:“谷物和牲畜饲养业已经被当做德国经济的继子。"
然而,之后的事实证明,毕洛夫政府开始重视“这种关系”,即政府开始尽力保护农业各分支及与之相关的工业来应对外国竞争。由此颁布了肉类和家畜检疫法,彻底限制肉类进口。
畜产品的保护形式多种多种多样,但相对于关税保护来说,更多的采取卫生条例限制的措施,但是价格的影响仍然是最明显的。
1906年3月1日,新的关税法正式生效,由此开启了德国与其他国家贸易关系新篇章。随着贸易关系的日益密切,任何一国贸易政策的改变,必然会引起与之相关国贸易政策的调整。1890-1905年德意志帝国已经向世人展示了它在欧洲贸易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性。
德国成为欧洲关税体系的中心,其他国家是该体系的组成部分,德国关税有任何重要的改变,都会直接影响到其他国家,1902年之后各国纷纷与德国订立新的贸易协定。
新贸易协定
关税法颁布以后,帝国开始着手与各国协商新的贸易条约。然而由于并不是所有的条约都在1903年年底到期,部分条约到期后,某些条约可能还有2年的期限,所以新的贸易协定的谈判比以前更难推进。
1905年2月22日,德国通知1891-1893年与德国签订互惠条约的七个国家,有一年的缓冲期来接受新关税,所以新关税迟至1906年3月1日才生效。新订立的贸易条约有效期同样是12年,上述七个国家又与瑞典、保加利亚、希腊和美国签订贸易条约,所以条约同样适用于这些国家。
各国一般实行复合型关税,因为一因只对它最感兴趣的商品与别国进行关税协商。以德国缔约国为例,俄国只寻求农产品的特权,奥匈不仅关心农产品的关税,也关注部分制成品的关税。
瑞士则寻求刺绣、蕾丝等纺织品以及酒类和奶酪等商品的税率降低,:意大利寻求酒、丝绸和天鹅绒等商品的税率降低,比利时寻求生铁、钢铁以及蕾丝等商品税率降低。
这些产品关税的降低构成了协定关税 ,同一件商品给予不同国家是不同的,但是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谋求“最惠国待遇”。在“最惠国待遇”条件下,条约国基本都是最低关税。
与奥匈帝国、比利时、意大利、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瑞士的贸易条约,于1903年10月31日到期。以1902年新关税法为基础,德国开始与这些国家缔结新贸易条约。而新贸易条约的谈判,可谓困难重重。
一方面,要求提高谷物关税,加大进口畜产品的“卫生”限制,这使得德国与其他农业品出口国存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保持甚至提高某些特定工业品的关税,如机械制品等。比利时、意大利基本不出口农产品至德国,基本按现行的关税进行协商。
匈牙利、罗马尼亚、俄国和瑞士准备增加工业品进口关税。与比利时的新贸易条约于1904年6月达成,1905年1月新德奥条约达成。英国及其殖民地国家(加拿大除外)仍享受最惠国待遇,加拿大由于之前区别对待英德商品而排除在新贸易条约之外。
法国仍根据之前缔结的法兰克福条约,享受最惠国待遇,约定双方互惠。1899年,西班牙与德国签订条约,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
贸易条约一般按关税法中的协定关税,即最低关税来作为降低关税的标准。就农产品而言,奥匈、罗马尼亚和塞尔维亚在谷物、水果、蔬菜、木材和种子等商品中取得关税降低。俄国取得谷物和木材关税降低等等。
但是由于1902年新关税法中对商品门类的细分,缔约国商品具备的特征,第三方国家基本不具备。因此,之前第三方国家可以从“最惠国待遇”中获得的利益,在该阶段的条约中基本没有发挥作用。
毕洛夫时期的贸易协定与卡普里维时期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卡普里维的贸易条约是用来修改之前颁布的关税法,多在谈判中确立关税税率。而毕洛夫的贸易协定是在1902年关税法的基础上与各国进行协商,一般以1902年规定的最低关税为谈判底限。
新的贸易协定也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反对的呼声主要来自于工业界和商业界,还有部分的小农。德国与俄国、罗马尼亚、奥匈、瑞士等国的贸易条约大多是降低农产品关税。
小农担心对这些国家降低农产品关税来换取德国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只会降低德国农产品的价格。因此,他们极力反对新的贸易条约。
其次,工业界和出口商担心较高的最低关税会使德国在与他国谈判降低他国工业品关税时受阻,尤其会限制德国与俄国和罗马尼亚的贸易,因此,对新的贸易条约也持反对态度。
此外,德国政府单纯依靠农业关税的降低,很难同他国达成协定。为了避免关税战,要适当的降低工业品关税,而且他国也有要提高关税的倾向。因此,无论国内和国外市场,帝国政府都面临着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