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拒养抑郁症女儿被判不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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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拒养患抑郁症女儿被判不准离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不准离婚

夫妻离婚拒养患抑郁症女儿引发社会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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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在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最终选择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然而,这起看似普通的离婚案却因婚生女孩王小宝患有抑郁症而变得复杂。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理由是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患病的女儿,这一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据了解,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步入婚姻殿堂,并育有一子一女。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均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常某提出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在庭审过程中,她突然改变主意,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而被告王某则表示同意离婚,愿意抚养男孩,但拒绝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孩王小宝。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法官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均表达了离婚的意愿,但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他们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特别是婚生女孩王小宝正处于抑郁症治疗期间,她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因此,法院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在面临矛盾时,往往会选择离婚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然而,他们往往忽视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这些孩子可能会因为父母的离异而面临心理和生活上的困境,特别是那些患有疾病或残疾的孩子,他们更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

法官在判决此案时明确指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也是传统道德的要求。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患病的女儿,这种行为不仅推卸了为人父母的责任,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的判决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将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即使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如果他们的行为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也有权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提醒广大父母在面临离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和承担起对子女的责任。

此案也引发了关于夫妻关系和社会责任的思考。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困难是难免的。然而,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双方应积极沟通、理解、信任,共同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也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这起离婚案件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更折射出社会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它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应始终将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用爱和责任为他们撑起一片成长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