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县矿业发展迅速,成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但实际开发中存在的矿山企业管理粗放、资源利用率低、开发秩序散乱等问题,严重制约矿业科学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青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深入开展了资源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12年4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矿山选厂进行资源整合,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业局代表青龙县人民政府与青龙满族自治县联鑫铁选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联鑫铁选厂补偿人民币1800万元。 据悉,联鑫铁选厂是2007年黄某选从薛某久处以200万元人民币购得。
据了解该协议补偿办证费131.9万元,不保留企业手续费补偿255万元,厂房设备补偿497万元,因运距增加和重新建厂补偿600万元人民币。 补偿款于2016年由青龙县财政局拨付给城投公司,后由城投公司补偿给青龙满族自治县联鑫铁选厂。由此,联鑫铁选厂在没有扩建的情况下,资产溢价9倍。举报人怀疑这个资源整合项目中,资产受益人黄某选存在诈骗国有资产的行为。
2018年12月12日,大巫岚镇磨石沟村的黄某千、黄某仁及吴某利,向青龙满族自治县执法部门举报黄某选和政府工作人员相勾结诈骗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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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被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反被政府补偿 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联鑫铁选厂和政府签补偿协议之时,其选厂已在临时建筑批准期之外,而相关部门没有对联鑫铁选厂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确认。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章第二款应不予补偿,该企业应该被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却获得了政府补偿,实属不该。
另外,联鑫铁选厂的所有建筑物和硬化后的土地没有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农转建批文。举报人认为政府资源整合小组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联鑫铁选厂时严重违反《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同时《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对其临时使用土地不得超过二年和不得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永久性建筑,依据青龙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资规信访处字【2023】31号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证明联鑫铁选厂只有2003-2004年临时占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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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表示:“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整合小组拨付给黄某选联鑫铁选厂补偿款人民币1800万的行政行为是涉嫌《刑法》397条滥用职权罪。同时在没有省政府农转建批复征用铁选厂,并对非法违建予以补偿的行为,涉嫌刑法410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等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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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千、黄玉仁、吴献利等向青龙满族自治县多个部门反映后又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回复了《青检立监控中审通[2023〕3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内容如下: 黄玉仁、黄文富、吴献利、黄文壮、黄文千:你们不服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青公(刑)不立字〔17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请求提起立案监督的申诉材料收悉。经本院审查认为:2012年,为建设大巫岚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保障项目用地需求,需对青龙满族自治县联鑫铁矿进行拆迁。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发现某些补偿项目缺乏补偿依据,可能存在问题。经本院研究决定,将你5人提供的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