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5月1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征求《广州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助办法”)意见的公告。据悉,历史建筑大中型修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处,每十年仅能申领一次。

补助办法

广州市已认定历史建筑828处

记者从广州市住建局获悉,当前,广州市已认定历史建筑828处,是除不可移动文物外,保护层级较高的保护类建筑。然而,作为历史保护类建筑,历史建筑利用限制较多,保护责任人责任较重而未享受相应补贴。

目前,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资金由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列支。为进一步激发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保护主动性和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有必要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提供财政补助,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指导和落实。补助办法主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财政补助与保护责任相挂钩原则、各类申请主体、资金补助标准、补贴申请发放流程。

可根据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作为申请主体

根据补助办法,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类别分为维护性修缮补助和大中型修缮补助。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获得修缮补助后,承担修缮费用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困难补助。

对于出租使用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保护责任人书面确认,由承租人作为修缮补助的申请主体;对于多产权的,可由保护责任人联合申请修缮补助,并按照书面约定或面积比例分配修缮补助;对于公私混合产权的,在国有产权保护责任人出具书面意见后,由非国有产权保护责任人按照面积比例申请修缮补助。

大中型修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处,每十年仅能申领一次

在资金补助标准方面,补助办法指出,具体资金补助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维护性修缮补助标准为每年8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万元/处。大中型修缮补助按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砖混结构1500元/平方米予以发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处。

维护性修缮补助可每年申领一次,大中型修缮补助每十年仅能申领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大中型修缮补助申领成功当年及后续两年内不能申领维护性修缮补助。此外,为激励保护责任人合理使用、维护、修缮历史建筑,补助办法明确各类价值要素符合保护规划的保护标准和要求后进行补助,以补促保。

监管办法

广州市目前暂无相关规范性文件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是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已日益成为广州的特色标识和公众时代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州市目前暂无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法的必要性十分迫切,地方性法规已明确由市政府制定。

监管办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主要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修缮、协调发展的原则,保护责任人职责,建筑物、构筑物分类及修缮要求,修缮工程报建流程等。

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广泛征求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征求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涉及众多业主的,可通过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应保持完整性

依法确定为保护责任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保护管理组织等,应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根据保护规划各项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保护规划的咨询等服务,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建(构)筑物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或者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免费的修缮技术咨询和指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修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技术指导,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加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

此外,修缮工程涉及加建、改建、扩建或改变外立面、房屋结构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在设计方案中提出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措施。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无法达到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在保持原有建筑基底,不改变四至关系,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

5月28日前,公众可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提交意见建议,也可通过电子邮件(xupo@gz.gov.cn)或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处,邮编:510032)形式反馈。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