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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日前,广东佛山顺德法院一份四年前的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醉驾无罪判决书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判决中法官大篇幅的司法说理,以案释法阐述了司法的谦抑性原则,并且前瞻性地用个案判决“纠正”了醉驾一律入刑的观念,被网友称为“最让人感动的判决文书”。

一份有温度、有魅力的判决书,在已生效执行四年后,依然引发如此热烈的讨论,说明专业的司法裁量有远远超出个案范畴的生命力。

“刑法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对于出罪,只能依情依理”“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遍布于判决书各处的诸多金句所诠释的慎刑理念,为判决书的最终出圈传播赋予了无穷的能量。

法治本就应当呼应和抚慰世道人心。事实上,过去几年间,自媒体对此判决书的相关推介时有出现,主审法官、时任顺德法院院长的万选才还曾在2022年的《人民司法》撰文阐述法理。此番社交平台对这份四年前判决书的热烈追捧,毫无疑问是公众对司法谦抑、详尽说理和个案法官专业审慎适用法律的充分认可与期待。

客观说来,所谓“醉驾一律入刑”的观念和说法从一开始就经不起推敲。早在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伊始,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就曾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醒“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修正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另外,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本就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也是支持本案主审法官做出相关判决的最重要法律依据。从这一点来说,顺德法院此番判决一点都不出格,而且是对刑事法治理念的最忠实贯彻。

但从实践层面看,顺德法院此例判决之所以被视为具有一定前瞻性,是因为判决生效数年后,两高两部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首次明确“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醉驾行为不按照犯罪处理”的要求。“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这样的司法判断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而在“醉驾入刑”观念被误读、被机械适用的时间段中,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则长时间鲜有判例敢于问津。

正如本案主审法官万选才所言,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而刑法总则条款不仅具有确定无疑的法律效力,甚至也根本不需要主审法官再去援引相关办案指南,以论证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对刑法所有罪名的这一普遍辐射力。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刑法明文规定却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曾经一度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一样,不敢适用的情绪、心态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根据个案的事实与证据做出专业、审慎的判断一度成为苛求,而“有罪判决不出错”的认知依旧很有影响,最终让不少个案判决流于平庸,这也是众人追捧顺德判决的一个很重要社会司法心理。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一份就事论事、回到事实与证据的判决书,不仅以案释法、向当事人和社会传递司法的专业与审慎,也在通过司法与社会、与人情的呼应,完美诠释司法详尽说理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