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10时许

在G325线潭水镇春潭水泥厂路段

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一辆小车撞倒骑自行车的80多岁刘伯后逃逸了!

阳春公安交警大队三甲中队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由于现场周边没有视频监控,过往车辆众多,逃逸车辆特征不详,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极大困难。为快速破案,办案民警立即调取离案发现场最近的监控视频,对过往的200多辆汽车进行逐一排查,最终发现一辆白色小车有重大嫌疑,但由于监控拍摄角度问题,始终无法看清车牌,案件又陷入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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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再次扩大研判范围,发现一辆货车可能在案发时经过上述路段,民警随即联系货车司机并调取了行车记录视频,成功锁定肇事车辆,并于当天12时许将肇事司机抓获。此时距接报案仅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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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万幸的是,案发时刘伯佩配戴了安全头盔,事故中仅头部轻微受伤,经过治疗,已无大碍。

警方提醒

事故发生后

逃逸解决不了问题

及时报警和救人

将人员、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才是正确的选择!

戴好头盔

文明出行,从“头”开始

骑乘电动车、摩托车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不佩戴安全头盔

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

致命伤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阳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