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公司基于自身制度的漏洞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自行承担,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18)赣0702刑初294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作为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职工,利用恒大地产集团公司针对内部员工推荐亲朋好友到公司购买房产可以获得奖励的政策,推荐赣州恒大名都项目的客户张某2(王某1)、肖某1(陈某1),赣州恒大翡翠华庭项目的客户赖某(钟某)、刘某、王某2、陈某2(郭某)、邓某2(张某1)、邓某1(李某1)成功购房,后从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获得现金奖励人民币10371元、购物卡奖励81200元。

2017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向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退缴人民币82071元。

法院认为

一、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宋某明知客户不符合员工推荐的条件,仍伪造成员工推荐,致使公司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做的员工推荐符合制度规定的条件,据此给予被告人宋某现金及购物卡奖励。公诉机关这一认定存在逻辑矛盾,符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员工推荐条件,应当依据公司的制度,而不是基于被告人宋某的自我认识。

二、被告人宋某主观上是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本案证据而言,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非常笼统,对于首次到访、员工推荐等内容均没有具体的规定,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对该制度内容向员工进行了宣传、培训以及公司员工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及理解程度。同时,被告人宋某在侦查期间有4次无罪供述,称其根据员工推荐制度获得奖励。因此,被告人宋某存在对制度、首次到访等认识不清的可能性,加上客户到访记录缺失、系统数据可能被篡改,均不能证明是被告人宋某所为,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宋某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制定的制度存在漏洞、对员工推荐审查不严等导致的后果,不应以此追究被告人宋某的刑事责任。

三、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宋某向公司上报的客户姓名、电话都是真实的,虽然其隐瞒了客户不符合员工推荐的资格,但该欺诈行为不属于诈骗罪所要求的欺诈内容,公司也并非基于被告人宋某隐瞒客户不符合员工推荐资格而作出财产处分的内容。公司基于自身制度的漏洞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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