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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朱光华】如何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纷止争?

“我在执行局十二年,执行案件上千起,深知法院案件执行难,希望你们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这是我在审判案件调解过程中经常说的话。

如今,我仍然秉承着“案结事了”理念,耐心运用“即时履行完毕”调解方法,数十起案件得到有效解决,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等五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均系未成年,由于个人矛盾,被告召集其他四人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住院40多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我作为承办法官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致力于解开双方当事人“心结”,引导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希望有所警醒的同时,劝解原告合法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原告总计获得即时履行赔偿款2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通过“即时履行完毕”调解方法,被告“即时履行”5万余元赔偿款。案件原告为被告雇用服务员,某日干活时摔倒,被医院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胸椎压缩性骨折。住院20天后,被告安排原告到护理院进行康复锻炼。但在协商赔偿事宜时,被告仅一次性给予原告5,000元赔偿,原告认为显失公平,不予接受,因此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年龄偏大,且对法律相关规定知之甚少,大有无知亦无畏的劲头,对其所聘律师的法律解答更是置之不理,甚至认为律师所阐释的内容对自己不利,偏向对方,使得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我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调解时从被告一方入手,讲清法理与情理,终于使被告打开心结,同意即时履行,向原告给付5万余元赔偿款,从而使得双方矛盾从源头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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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任重道远,以“即时履行”调解结案,化解矛盾,不仅能够让双方当事人真正打开“心结”,更为法院执行工作减轻压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