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5月17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从国新办举行的吹风会上了解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定义、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及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的职责,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提供了重要的遵循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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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来源:国新网)

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介绍,《条例》分三个方面,一是财政纵向,就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二是地区间横向补偿,也就是流域之间、区域之间的政府间补偿;三是市场机制补偿。

关于财政纵向补偿,他进一步介绍,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政府理所当然是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条例》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投入固定下来,给社会一个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强化区域主体功能,将一些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纳入补偿范围。这是可以得到中央财政支持的,从而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协同发展的区域格局。

地区间的横向补偿,重在加强区域治理联动,织密织牢保护合作网络。郭兰峰介绍,大江大河,还有很多湖泊,都是跨区域、跨流域的,在实践工作中,跨流域治理是非常困难的,这也是一个世界性课题。这几年,流域相关的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实践,探索出一个横跨各重点流域、纵贯省市县乡村的全方位、多层次横向补偿机制,“把这些好的经验,用法律法规形式明确下来,上升为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关于市场机制补偿,郭兰峰介绍,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需要全社会投入。各类企业、社会组织都是生态保护的重要力量,社会资金是政府投入的有益补充。《条例》遵循市场规律,明确提出了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补偿路径,通过推进资源环境权益交易,促进生态产业发展,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等多元化方式,动员和汇聚各方面力量,实现生态产品需求和供给的精准对接,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今天总算出台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郭兰峰称,这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标志着过去的一些工作经验、好的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也就是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项工作已经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