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打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

“检察护企”营造公平有序法治环境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指出,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办案指导,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引导守法,不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最高检编发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 黑恶势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通过欺行霸市、强揽工程、插手民间纠纷等非法手段独霸行业话语权,非法控制、垄断一定行业领域,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严重侵害合法企业经营利益,也会阻碍行业发展壮大,影响到社会民生福祉。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黑恶势力的打击,有利于净化行业环境,保护合法经营企业利益。检察机关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强化协作配合,坚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持“严”的震慑。黑恶势力破坏营商环境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实现源头防范、依法严惩、综合治理,值得深入思考研究。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 工程建设领域是黑恶犯罪传统常见高发领域,也是重点整顿的行业领域,编发典型案例是持续加强惩治和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紧紧围绕“防滋生、打新增”的目标任务,强化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坚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持“严”的震慑。虽然经过三年专项斗争,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势力得到了有效铲除,行业环境得到净化,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也难以全部铲除,有必要坚持长期斗争和依法打击不动摇。最高检编发该类典型案例有利于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

二是 推动落实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在涉案主体上民营企业多,既包括犯罪主体,也包括被害主体。因此,除犯罪主体外,案件办理及后续处理过程中,会波及较多的其他企业等主体。一方面,如何对涉案企业以及涉案企业中的成员及合作伙伴依法甄别与处理,确保“不漏不凑”,另一方面,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实现源头防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办案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通过编发该批典型案例,便于各地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 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有自身特点,需要总结提炼司法实践经验,解决法律适用、认识认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有较强的行业特点,集中在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科技含量相对较低的环节,犯罪的公司化特征明显,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的合法与非法区分难度大,资金密集、涉案金额大,涉及主体多,危害性方面往往表现为行业垄断、非法控制,会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正常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由于行业特征明显,主要发生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如何依法认定、依法甄别是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经济犯罪,还是称霸一方,危害百姓,欺行霸市的黑恶犯罪,有较多的需要解决的难点、重点问题,比如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打击范围的确定、涉案企业的甄别与处理、社会综合治理如何取得实效等等,有必要加强案例梳理总结,形成具有指导性的规则,便于各地在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时参考借鉴。

问:这批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有何特点?

答: 本批案例的特点,一是案例角度多样,覆盖面广。从案件定性上,本批案例涉及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1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从犯罪发生的领域看,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常见多发环节。从罪名上,涵盖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寻衅滋事等多个罪名的认定和处理。从黑社会性质组织模式上,既有家族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非家族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突出事实认定和法律争议问题,指导性较强。本批案例重点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问题加强指导,突出法律性、指导性。重点聚焦的问题包括:如何区分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如何认定组织成员范围、如何认定组织成员是否脱离组织、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犯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对涉黑恶案件中的外围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如何协调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理黑恶案件、如何区分拆迁活动中的合法与非法行为等等。三是突出依法惩治与标本兼治相结合。在部分案例中突出了通过检察建议、企业合规、部门会商等方式,强化诉源治理和源头预防。

问:工程建设领域涉案主体往往采用公司化的形式运作,涉案民营企业也较多,如何才能既依法铲除黑恶犯罪又做到安商惠企?

答: 惩治黑恶犯罪与安商惠企可以并行不悖,惩治黑恶犯罪才能安商惠企。一是要始终坚持依法认定,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涉黑犯罪。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央强调常态化斗争要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认定黑恶犯罪。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尤其是涉黑犯罪的认定,不论涉案主体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运作,都要紧紧围绕涉黑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等“四个特征”的构成要件来认定。公司化运作的涉案主体往往有明确的管理者,层级清楚,组织纪律规则也较为明确,公司本身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但是不能简单地、笼统地按照公司的组织架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也不能简单地将公司主体的经济收益等同于涉黑组织的“经济特征”,要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全面、综合分析涉案主体是否属于涉黑组织。

二是 要把握好法律政策。在案件的具体认定中,要区分企业经营发展中伴生的一般违法犯罪与黑恶势力的本质差别,准确区分普通违法犯罪行为与涉黑恶犯罪,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正常的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可能会因为经营主体法治意识淡薄、经营管理不规范、经济纠纷和利益驱动等原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是采用公司化运营的黑恶势力,往往具有“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特征,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类组织谋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反过来又用谋取的经济利益来豢养、维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组织。对主要以正常、合法经营为主的涉案企业家认定为黑恶势力要依法、慎重。面对涉案主体涉及较多民营企业的案件,要落实各类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通过依法办理黑恶案件,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的同时,最高检对各级检察院在加强源头预防、诉源治理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 最高检始终高度重视犯罪预防工作,坚持依法惩治和标本兼治相结合。最高检编发的这批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中,也涉及到检察机关开展以案促治,深入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各级检察机关一是要结合案件办理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如在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对于因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垄断地位、重大影响,或为赚取围标费、管理费参与投标、陪标或被裹挟参与围标的涉案企业,根据情节区别处理,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避免再犯。在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中,针对当地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等乱象,依法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联合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提高辖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

二是 深入参与行业整顿,建立防范黑恶势力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仅靠从严惩处远远不够,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更多精力放到夯实基础,推进系统治理,强化源头预防上来,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关黑恶势力犯罪防范机制建设的要求,协同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政法单位建立线索移交、通报反馈等制度,持续抓好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整治工作,深化巩固整治成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