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亦不同。那么,同一交通事故,能否一并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情】

2023年3月16日,勾某驾驶大货车行至保沧线河间市境内处时,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祁某驾驶的自卸车相撞,而后大货车又撞至路边树木和房屋。致,勾某严重受伤,医药费花去26万多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大货车损坏严重,经鉴定损失为15.9万元。

后,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祁某无责任。由于,事故三方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后,勾某将李某及其投保的中华某保险公司,并自家投保的中国某保险公司一并向法院起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审理】

2024年4月3日,河间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因责任侵权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且,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本案诉讼程序不合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诉讼中处理。

那么,在同一交通事故中,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能否一并审理。

就此,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刘星教授认为,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中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故此,本案可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予以审理。

【判决】

2024年5月13日,河间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为了避免诉累,勾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虽与本案不是同一案由,但系同一次事故,故而本案一并处理。遂,判决两个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勾某63.5万元。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