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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律所】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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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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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14年7月,任某向翟某借款120万元,借款到期后,任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之后,翟某将其对任某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张某。2015年4月,任某死亡并留有遗产。2018年4月18日,张某向相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某的继承人及担保人偿还借款,任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据此,张某认为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损害了他的权益,依法应由任某生前所在的相山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相山区民政局则认为,该局对于任某的继承人情况不了解,无法核实任某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同时认为任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更为适宜。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以债务人任某的遗产无人管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另行向相山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目前,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而张某的债权亦无法受偿。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任某的遗产管理人。任某生前居住在相山区某社区,故张某申请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作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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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而遗产管理人,就是上述遗产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人,也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重,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如何公平分配?如何维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部分遗产继承人对遗产进行藏匿或转移?这些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然而,限于《继承法》施行时间较早,它没有设立系统的、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仅制订了少部分针对遗嘱执行和遗产保管的原则性规定,致使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如何合法的管理、分配遗产,产生的较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基于当今社会的基本国情,《民法典》继承编设立了遗产处理的专门章节,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如上述案例涉及的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该规则充分考虑到家庭人伦亲情和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针对无人继承问题高发的“五保户”或丁克家族,引入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可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化解家庭纠纷和社区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公平、有序地对遗产进行分配,实现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更为家庭财富的有序传承奠定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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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虽然《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从实体法的角度制订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由于《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尚未作出相应的修订,如何解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问题,比如遗产管理人指定的程序以及遗产管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等,都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从目前的司法实务来看,申请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许多地方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即适用一审终审制,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是不能再提起上诉的,这一点需要相关利害关系人特别注意。

当然,相对于程序上的瑕疵,遗产管理人的制度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在老百姓生活水平都已显著提高的今天,如何确保家庭的财富平稳地流转,特别是许多家族企业,其家族内继承人众多,财产类型复杂,资产价值较高,遗产争议较大,更应当未雨绸缪,充分利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发挥遗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股权估值、债权债务化解方面的专业经验,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及其相应人力财力的支出,使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能够双赢,从而达到财富传承最大化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