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四川省社科院举行《中国公司法论》新书发布暨新公司法实施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刘立云、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郑泰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立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罗登亮、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社长孙东育、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原院长高晋康。还有来自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大学和四川各级法院、律师事务所的特邀嘉宾代表共计100余人参加会议,新书发布环节由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杨颖主持。
公司深刻地影响着全社会
“公司是我国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刘立云在致辞中说到,《公司法》修订及实施时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品格的具体例证,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从上世纪80年代试行之初到现在,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和我国企业的主导形式,其数量也由1993年的1.3万家发展到去年年底的4839万家,2023年,民营企业就贡献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公司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对制度有着巨大的供给需求,而另一方面,也是大量纠纷的“产生地”。
谢立新介绍,2023年成都两级法院受理涉公司类案件已超8000件,案件数量逐年上涨的同时,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公司本质是一组私人契约,强调商业自治、尊重私人属性,但《公司法》并不是以单一的法律文本划分公司范围的部门法,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诸多学科领域,”谢立新结合自己目前主管的行政审判情况来看,去年因冒名登记等原因引发的涉工商登记行政诉讼案件142件,占到了行政登记类案件的52.99%。
自1993年实施至今,《公司法》在30年间共经历6次修改,每一次修改,无不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神经。而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于2019年启动,历经4年四次审议,足见其社会关注度之高以及其中的争议之大。
新《公司法》引发现场学者热议
“一部法律变动,无论是一个条文还是词语都非常重要,但是尤为重要的是第一条,第一条的变动将会牵动整部法律”。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给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平很大的震动,“1993年《公司法》第一条中规定‘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这句话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删除了,经历18年后,公司法的第一条再次做出改变,这次是做加法,增加了弘扬企业家精神”。
在李平看来,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灵魂,诚信是企业家精神的基石,服务是企业家精神的价值所在,在《公司法》语境下的企业家精神至少包含这三个方面,而《公司法》为弘扬企业家精神提供了机理和规范性观点,但仍存在欠缺,如弘扬企业家精神写进法律是什么安排?这不是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拿这句话写进法律和公司法体系似乎有矛盾,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当初我们修订公司法,将实缴变成认缴的时候,我们对一些问题缺乏系统性的考虑,在没有考虑我们国家的道德风险、企业家精神还没有真正形成的情况下,把口子开得过大,”认缴制给法院带来了很多衍生诉讼,而如今,罗登亮则在思考“怎么在司法实践中去适应新修订的认缴资本制改革。”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越的关注点聚焦在公司董事的义务上,《公司法》180条规定了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注意义务,在新时代人们又赋予了董事更多的义务,但是立法中没有直接体现,如合规义务、监督义务,其中监督义务在美国的公司司法裁判中已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门类了,董事要确保公司内部有一套内部信息交换系统,董事们要随时掌握公司的内部信息、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内部信息做出决策,如果违规了董事要担责。
“其实中国对董事、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判决中,董事的监督义务已成了法官说理的重要依据。”吴越现场以康美药业为例说明,针对康美药业董监高提起的诉讼中,几位独立董事,包括某大学的一位副教授,被判承担比例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大学教授要承担上亿的民事责任。“根据广州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理由就是作为独立董事,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你不可能不知道,作为董事理应关心公司的正常经营情况,当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理应采取行动,而疏于采取行动,违背了监督义务。”
研究中国公司法永远无法绕开的著作
在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原股东在失去了经营权和控制权的情况下,且投资者基于恶意阻止目标成就,最终目标公司要不要承担对赌义务呢?我们遗憾地发现最终仍要承担对赌义务,九民纪要第五条重申目标公司原股东所签订的对赌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和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在上述情况中,难道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一定是有效的吗?
周友苏教授的博士生,现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的赵忠奎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基石性制度恰恰会被我们忽视。早在2007年,周老师受邀中国人大的讲座中就归纳了公司法的三大理念,今天进一步完善为四大基石,即有限责任、股份民主、公司自治、公司治理,可见周老师这本著作的很多理论其实是有非常成熟的研究的,上述问题我认为就违反了周老师提到的股份民主的原则。”
“友苏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商法学者,我们几乎所有的商法学术会议都有他的身影和高屋建瓴的发言,他是中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旗帜性学者,他从1983年到省社科院,此后出版了很多本公司法的书,所以这本书我的理解是他花了40年的时间累积的。”高晋康在活动中说道,周友苏教授除了学术探索以外,整本书都始终关注中国实践,一方面追求理论联系实际,另一方面在努力建设实践联系理论,这本书回答了同行心中的疑问,学者在学习过程中的疑问,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的疑问,针对若干的为什么,联系主流的理论和原理,做出了自己的回答。
谢立新提到,周友苏教授的《中国公司法论》以新《公司法》的规范解释和应用实践为中心,在书中细致梳理了《公司法》领域重难点问题,全面集成了《公司法》理论及实务研究成果经验,展示了大量的经典案例,这对于理论研学与实务操作都必不可少。
“我的理解经典之作至少体现引领相关理论的发展、引领相关的法治实践和引领社会进步,《中国公司法论》完全符合这三个条件,我们每个人都会被超越,但是有的学者做的事,是你永远无法绕开的,友苏教授这本著作就是我们今后研究中国公司法永远无法绕开的一本书,”高晋康补充道。
公司法研究是我精神世界的重要支柱
“周老师这部重要作品,被收入法律出版社最要的学术品牌----“天下”书系的“法学新经典”系列。法学新经典是法律出版社中最有含金量和学术价值的一套丛书,主打法学名家代表作,收入了各学科带头人最新最具代表性的扛鼎之作。”孙东育在活动上说到,《中国公司法论》的问世,再次展现了周老师在商法学领域的独到造诣和深厚功底,这本书无论是在理论创新和体系构建,还是立法实践和司法适用,无论是国际视野和本土探索,还是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以及学术影响和传承价值,都蕴含了周老师的法学智慧。本书既是体系性解读新公司法的集成式教科书,也是进阶研习新公司法重要理论的经典著作,更是解决中国公司法实践问题的精细指南。
在回忆创作历程中,周友苏表示,《中国公司法论》力图全面展现中国公司法的独特面貌。旨在通过历史的演变、资料的引证、内容的论述,以中国的视角和语言来传达中国公司法的声音,它应当是一部立志于讲述中国故事、传播中国智慧、服务中国实践的学术作品,书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对公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梳理和回应,我期望能够通过它为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并助力每一位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国公司法。
现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二级研究员、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周友苏,在撰写《中国公司法论》的过程中,阅读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前前后后做了100多万字的读书笔记。从开始写作到最终完成用了整整三年时间,其中阅读前后用了将近一年时间,初稿写作用了整整一年时间,修改又用了一年时间,最终完成了这部120余万字的巨著。
“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了三十余载的公司法研究生涯,即使在低谷时期也不曾动摇,其中既有辛勤耕耘的艰辛,也有知识积累的结晶:既有法学学者追求法治的执着初心,也有人生价值得以实现的成功喜悦。公司法研究不仅是我学术生命的一部分,更是我精神世界的重要支柱。”周友苏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