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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2日晚,汇金股份(300368)公告收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至此,汇金股份所涉嫌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晰,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汇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2年4月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郭俊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述郭俊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信息,在2022年4月22日到2023年4月27日之间买入汇金股份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8月19日到2023年6月16日之间买入汇金股份股票,并且在2023年6月16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