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黄丽丹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对于重婚行为的严厉打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以及对重婚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民法上的重婚无过错方得以请求离婚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离婚理由,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刑法上的重婚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应受到刑罚处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两者的相似处非常明显,但是还是有所区别的。

01主体不同

民法上的重婚

主体范围要比刑法上重婚的主体范围小,民法上的重婚只能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因此主体限定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者。

刑法上的重婚

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者,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者。

02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构成民法上的重婚

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 婚姻无效。在《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

2. 成为离婚的法定事由。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3. 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之一。

如果构成刑法上的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03保护的法益不同

民法

民法是私法,主要保护的是合法婚姻配偶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刑法

刑法主要保护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属于公法的保护权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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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对事实婚姻的认可程度不同

婚姻不仅包括“法律婚”,还包括“事实婚”,法律婚指的是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事实婚指的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我国民法和刑法对二者的认可程度是不同的。

在民法上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法上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除了要对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状态进行考量以外,还有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即199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而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就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在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在该日之后,倘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

这也意味着,在民法典时代,法律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了,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举例来说,即使出轨一方与婚外异性有恋爱同居之实,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生育了孩子,但因为这一系列事件都发生在1994年之后,结婚必须经过登记这一环节。所以,双方的关系一定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除了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民法典》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在刑法上

与《民法典》不同,《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对“婚姻”的认定不限于法律婚姻,还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不仅要检查婚姻登记情况,还要从证据层面考量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即是否存在事实婚

司法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2. 先法律婚后事实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

3. 先事实婚后法律婚: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4. 两个事实婚的重婚: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5.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不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只是说不按照夫妻关系去认定男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按同居关系来认定双方权利义务,比如相互扶助的义务、债权债务均分的义务。即只是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并不意味着事实婚姻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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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如果是离婚诉讼,为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打击重婚行为,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在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婚行为时,与在刑事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既要考虑法律婚姻,也要考虑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即有限制地承认了事实婚姻的效力。

并且,由于刑事侦查手段得出的结论更可靠、更专业,所以民事案件中对重婚行为的认定一般要以刑事案件中重婚罪的刑事审判结果为前提,根据是否构成重婚罪来认定是否存在重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