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多次拉车门盗窃财物案,被告人钟某(16岁)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对钟某进行详细了解——原来,他从小受到的家庭教育、监管十分欠缺,初中时就学习成绩不佳,经常逃学、夜不归宿,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密切,染上诸多不良习气,并因打架、盗窃多次被行政处罚。后辍学混迹社会,最终误入犯罪歧途。

最近,钟某刑满释放,渠县法院对钟某及其监护人进行回访帮教。承办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耐心细致地向钟某的父亲讲解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指导监护人密切关注钟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并督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钟某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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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他妈妈平时忙于工作,对孩子的关心确实不够,才导致他走上这条道路。”经过法官的耐心指导和交流,钟某的父亲表示十分后悔和自责,承诺今后一定加强和孩子之间的沟通,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教育孩子尊法守法,并现场签署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承办人耐心倾听钟某心声,了解其生活现状、思想情况及未来打算,并勉励其重拾信心,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美好生活,在今后要遵纪守法、谨慎交友,严格约束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前是自己不懂法,做错了事,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现在跟着爸爸去上班,每天虽然忙碌但也很充实”,钟某表示以后一定好好工作,不负家人厚望,不负法官期望,争取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渠县法院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以家庭教育指导、判后回访、跟踪帮教等方式,全方位多维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迷途”少年,引导未成年人增强法治意识,督促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有力度、有温度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撰文: 石秋惠

编辑:陈洁

审 核:陈猛

审 定: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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