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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公司印章案件若干问题研讨会综述

议题一:关于公司印章的法律意义

与会人员认为,公司印章因登记形式不同,分为登记备案印章和非登记备案印章;因分属部门及功能不同,分为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发票专用章、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公司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等。公司印章因不同的功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体现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公司公章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志。《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是证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对合同相对人来说,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其可以信赖公章显示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并推定合同记载的条款系该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议题二:公司印章真伪与合同效力的认定

对于印章真伪与合同效力的判定问题,与会人员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方面,公司印章在公司对外交往中体现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意志的外在表现。一般情况下,印章真实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也即如在合同上加盖有公司印章,则推定该合同是公司的真实意思。即使对公司印章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如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系公司的合意,则印章真假认定合同效力并无决定意义,仍可能认定合同真实有效。另一方面,公司印章真实不等于合同直实。同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性,合同形成行为是双方意的表现形式,章后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印章在证明合同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诉据,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是否真实有效需综合考虑其证据及事实。

(一)公司印章真实与合同效力的判断

1、公司印章为真,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1)公司印意为真,体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则合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2)公司印章为真,即使有证据证明印章并非公司员工所盖,但是由于公司对印章管理存在过错,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公司印章应由公司自行妥善保管,即使合同上印章为偷盖,公司因对印章管理混乱,应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印章为真,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后,以原公司印章所签订的合同,且原公司印章未销毁,则应认定合同成立,对变更名称后的公司产生约束力。

(4)对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当事人一方提出需要鉴定,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成立,则不需要再对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合同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2、公司印章为真,合同不一定成立。

(1)公司印章为真,但是合同本身明显存在重大漏洞,且当事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则合同不成立,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2)公司印章为真,但合同先有印章再有内容,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合同不能成立,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3)公司印章为真,但是盖章时间与合同形成时间有较大出人,且合同形式与一般形式不同,合同存在瑕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合同不能成立,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4)公司印章为真,但是合同形成过程存在虚假,则合同不能成立,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5)“真’印章被人偷盖,且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则合同不能成立,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二)公司印章为假与合同效力的判断

1、有证据证明合同内容能够体现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即使合同上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当事人也不得否认合同的效力。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印章,是对公司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进行确认的事实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并无独立的意义。但印章的加盖行为可构成意思表示的一体两面,即有公司的真实印章可推定公司表达了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并不能以印章真伪作为绝对的唯一的判断标准,而应确认相关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是否可以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公司对于合同所载明的内容予以明确认可,则即使加盖在合同上的印章不是真实印章,交易相对人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内容已经真实体现了公司的意志。在诉讼中应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

2、公司对他人利用伪造印章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另案诉讼中子以认可的,则应认定其对该分支机构的存在系明知,公司需对该分支机构的对外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公司在另案的诉讼中与通过伪造印章设立的分支机构共同应诉,并委派同一名代理人。由此可认定该公司知晓该分支机构的存在,且已经通过自己的行为事后追认了其作为公司分支机构的事实。即使事后有证据证明该分支机构系他人利用伪造印章的方式设立的,公司也不能再否认该分支机构的现实存在。公司需对该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3、公司在某一情形下对非备案公章使用效力的认可,其效力不应该仅仅限于该情形,同样也应延展到其他场合。公司使用或认可使用其非备案公章,其行为效力同样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的选择,即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日后就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认其效力(不论该公章是否经过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公司如果放任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行为,则不能否认任何一枚印章的效力。对于公司某一印章使用的效力范围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规定。公司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印章签订合同的,如果交易相对人为善意,对公司仍具有约束力。

议题三:关于公司印章和表见代理问题

多数观点认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认定:一是在客观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或权利外观;二是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的认定,系对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主观心态的判断,应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关于伪造私刻印章与表见代理的认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及表见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交易相对人并无审查签订合同所用印章是否真实的义务,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在刑事上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必然影响民事上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下文详述)。公章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如公司股东、高管或负责人虽然存在私刻公章的行为,但其身份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对外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盗盖印章与表见代理的认定。

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活动的凭证,公司应当要求保管者对印章进行严格管理,因保管不善而使公司职工或者他人盗用印章签订合同的,善意第三人要求公司履行债务的,公司不能以该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抗辩的理由。当公司印章保管机关存有过失时,盗用人掌控着公司印章使其具有权利外观,从而因交易相对人对其产生有权代理的信赖而与之进行交易,因此,应当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盗用人作为表见代理人,其行为的后果直接归于公司。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盗用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关于“挂靠经营”情形下表见代理的认定。

建筑公司允许他人挂靠经营,足以使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使用的建筑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并信任挂靠人已获得了建筑公司的授权。此种情况下,建筑公司不得仅以挂靠人系使用伪造的印章签订的合同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但同时应注意,并非挂靠方的所有使用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对被挂靠方都具有约束力。被挂靠方承担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交易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且相对人不知道不是因疏忽大意造成的;

②该合同本身不存在效力瑕疵,即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事由;

③建筑公司虽与挂靠人存在挂靠关系,但客观上挂靠人存在职务代理的授权外观,且使交易相对人对该外观产生合理信赖。但交易相对人对该外观的合理信赖应当限于与工程相关的事务。在与挂靠工程有关的事项范围内,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的法律行为,应当由被挂靠方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4、关于公司董事长表见代理的认定。

董事长虽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可构成公司的表见代理。故董事长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5、关于被委托授权人表见代理的认定。取得公司授权使用公司印章的人,在印章被公司收回后又私刻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善意相对人可基于此前连续易中形成的对该授权人有权使用公司印章的合理信赖,主张使用私刻印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议题四:关于伪造公司印章和民刑交叉问题

1、关于实体方面的问题。

与会人员认为,对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应根据被代表(理)人对其保管印章时是否存在过失,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来认定合同的效力。一是伪造本公司的印章后果。在合同法上造印章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最重要的是根据第三人是否知情加以判断。若交易相对人为善意,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是以公司的名义用伪造的印章答订的合同,则适用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反之则是无权代表或代理。如果该公司事后追加承认该行为有效,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当因第三人知道该印章为假印章而直接归于无效。二是伪造他公司的印章的后果。此种情况下伪造人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不存在公司过错问题,因此公司无需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伪造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当事人私刻印章构成犯罪,公司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伪造公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亦不当然导致民事责任的免除。公司相关人员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伪造公章构成犯罪,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

2、关于程序方面的问题。

首先,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民事案件并非必须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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