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拿”,这是一个最基本也是最简单的道理。但总有人因为侥幸心理做出了错误的选择,甚至当民警再三劝导,甚至还找上门,仍不归还。

近日,拱墅区公安分局石桥派出所接到市民李先生报警,说自己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手机遗落在车后座,随后联系了出租车司机,但司机说没有发现手机。李先生拨打自己的手机却发现已经关机。无奈之下,他只好求助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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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民警通过出租车上的监控视频发现,竟有第三只手

监控画面显示:失主李先生下车后不久,一名女乘客和同伴上了车,她发现后座上的手机后,先是坐在手机上面,然后通过挪动身体将手机拿到了手上,将手机关机并藏进了上衣口袋里。明确目标,民警马上电话联系了视频中的女子,但结果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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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公安分局石桥派出所民警 程子巍:

一开始我们也没认定她有主观盗窃的行为,只是希望她能主动交给我们,归还失主。但是之后就出现了打电话拒接的情况,早上8点到下午5点,电话不接还拉黑,短信也不回。我们确定她在辖区一个饭店吃饭后,就立刻上门去找她。

嫌疑人:他拿出证据是我拿的吗?一个破手机我也不会要。

现场面对民警再三询问,女子坚决否认捡到手机的事实,甚至指责民警冤枉好人。在劝导无果的情况下,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

拱墅区公安分局石桥派出所民警 程子巍:

直到最后被传唤进了办案区,她才承认拿了手机,我们最起码给了她三次机会。她把手机放在自己的口袋里就是一个盗窃行为,盗窃的是两年前的苹果13手机,目前这部手机在估价,如果价格超过了3000元,就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经审讯,嫌疑女子最终承认了盗窃手机的事实,而之前拒不承认是因为她也遗落过手机但未能找回,所以心生怨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科普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刑法》第270条侵占罪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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