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中年男子余某,通过某聊天软件联系了郑女士,两人经过一番商谈后,相约在郑女士租住的出租屋,进行非法交易活动。

随后,男子余某按照郑女士提供的地址,驾车来到了某居民楼。不过,在即将进入郑女士租住的房屋时,男子余某为了安全起见,遂站在楼道内探头探脑了一番。

当发觉似乎有人注意到了他,于是,感觉交易不安全的男子余某,便给郑女士发了条信息,主动提出取消交易。

随后,男子余某便准备折身返回,打算改天再来。然而,由于男子余某是生面孔,而且形迹可疑、鬼鬼祟祟的,这顿时引起了楼道内热心居民们的怀疑。

由于误以为男子余某是小偷,楼道内的热心居民们遂合力将其强行制服。其后,面对居民们的盘问,男子余某由于心虚,不仅显得神情慌乱,而且顾左右而言他,言行举止均很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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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热心居民们便当场选择了报警处理。当警方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时,男子余某为了证明自己并非小偷,最后不得不如实说出了此行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嫖娼。

而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同时也为了戴罪立功,男子余某还当场向警方举报,该居民楼内藏有非法交易窝点。

随后,警方根据男子余某提供的举报线索,在该楼内的一间出租屋里,成功将郑女士当场查获,并将其和男子余某一起带回了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最终,因涉嫌嫖娼,男子余某被警方依法处以了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男子余某却表示不服。

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男子余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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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上,男子余某认为:

1、案发当天,他虽然的确准备与郑女士进行非法交易活动,可是最后却并没有实际交易。也就是说,他虽然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意图,但是却并未实施。

2、他曾给郑女士发了条信息,主动提出取消交易。因此,他具有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

3、警方在楼道内对他进行讯问调查时,他曾主动举报楼内有非法交易窝点,因此,本案中,他有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案发当天,他虽有嫖娼意图,但是却并未实施,故而并不构成嫖娼。而且还是主动放弃的违法行为,加之还有立功表现,因此,于情于理,警方都不应该对其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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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面对男子余某的辩解之词,警方却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1、本案中,根据男子余某与郑女士之间的手机聊天记录显示,两人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两人在某聊天软件上,不仅已经谈好了价格,而且还约定在刘女士租住的房屋进行非法交易活动。

2、案发当天,男子余某已经着手实施违法行为。男子余某按照郑女士提供的地址,已经驾车来到了郑女士居住的出租屋门口。

3、本案中,男子余某并非是主动放弃非法交易的。案发当天,男子余某在郑女士房门外等待时,由于形迹可疑,被群众误以为是小偷,遂被合力制服,这才导致了其嫖娼的违法行为,最终未能得逞。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中,男子余某最后并没有与郑女士进行实际交易,然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可以按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此外,鉴于男子余某没有实际交易,属于情节较轻之列,因此,警方仅仅只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处罚适当,并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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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依法撤销了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本案中,虽然男子余某与郑女士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然而,两人之间并未实际给付钱财,而且也并未发生关系,两人尚处于违法行为的准备阶段,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2、案发当天,男子余某曾主动给郑女士发了条信息,提出取消交易。因此,本案中,男子余某有主动终止嫖娼的意思表示,及时纠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3、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余某只存在嫖娼的意图,却并未实施,而且属于主动终止

违法行为

,理当被免予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警方对男子余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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