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在被检察院判决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却没有提供新证据。经法院重新委托公安机关调查,也未能调取到充分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索引

(2019)湘0722刑初156号

基本案情

因王家坝便民水利设施工程所挖泥土堆放在了自诉人杨谷花的水田里,杨谷花找村干部要求移开未果。2016年11月5日早上8点半左右,时任村干部的被告人匡红兵在王家坝的竹林坳指挥“农开项目"施工,杨谷花拿着一根扁担前往找匡红兵理论,双方发生争执,杨谷花遂持扁担连续打了几下匡红兵,匡红兵躲开,就在地上捡起一把洋锹抵挡,并将扁担抢了过去扔掉。继而双方发生揪扭,匡红兵把杨谷花掀翻在地后离开。当日杨谷花入院治疗,诊断为第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7年5月11日,在百禄桥司法所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匡红兵赔偿了杨谷花损失21500元(包括2017年1月1日赔偿的医疗费6500元)。2017年4月6日经法医鉴定杨谷花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1月7日,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对杨谷花被伤害案立案侦查。2019年1月18日向汉寿县公安局百禄桥派出所投案。2019年1月25日,汉寿县公安局将该案向汉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9年7月8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汉检刑不诉﹝2019﹞50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匡红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匡红兵不起诉。

法院认为

被告人匡红兵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正当防卫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自诉人向本院提起自诉,但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本院重新委托公安机关调查,也未能调取到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杨谷花主张的事实。杨谷花控诉匡红兵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匡红兵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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