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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古代游牧民族的眼中,这马匹的地位就如同今日的跑车,他们象征着无尽的力量与自由,若有人胆敢侵犯这份荣耀,必然将遭受残酷的制裁,但在康熙盛世之时,却发生了一件震惊朝野的奇事,这皇帝竟然亲自出面为几名盗马贼求情,试图保全他们的性命,那这不禁让人困惑了,为何康熙帝要做出这样的决定呢,为何他们能够如此神不知鬼不觉的,盗走数百匹战马,还能瞒过所有看守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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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到康熙20年,当时的蒙古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战马失窃案,有五名胆识过人的盗马贼,那在众人的眼皮子底下,将那些受严密看守的数百匹战马盗走,按照当时的律法,这些盗马贼不仅将身首异处,而且他们的家产,妻子儿女,也都将成为失主的私有物,然而当这些盗马贼被捉拿归案后,迎接他们的并非残酷的屠刀,而是康熙帝为他们说的一句求情之语,其实呢,这背后所隐藏的原因,远比表面所见要复杂的多,这其中既有康熙帝的智慧与权谋,也有人性的复杂与矛盾,要揭开这一切的真相,还需我们深入历史的迷雾,探寻那些被时光掩盖的秘密,一切都要从案情谈起,

蒙古原本没有内外之分。清朝建立后,征服了一些蒙古部落,有些部落选择了臣服,而非抵抗。这些被征服的蒙古部落被称为内蒙古,而臣服的部落则被称为外蒙古。内蒙古被分为 24 个部,编为 49 个旗;外蒙古则被分为四部,编为 86 旗。

为了对内外蒙古进行有效的管理,清朝实行了会盟制度。由数个旗聚集而成的盟,每个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他们无权发兵,也不能直接干涉内部事务,无权向各级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进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叛逆行为,并派遣官员参加并监督会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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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管理,也尊重蒙古习俗,清政府编订了《蒙古条例》209 条。涉及蒙古的案件,原则上在蒙古使用蒙古法律,在内地适用大清法律,但特殊情况下由皇帝裁决。

早在皇太极时期,由于蒙古是马背上的民族,马匹对蒙古人民非常重要,所以制定了严厉的条例:凡是偷盗蒙古马匹者一律处死。康熙帝继承祖制,修订蒙古律历,规定凡是偷盗他人马匹、牛羊等牲畜,一人偷盗,一人牵连;二人偷盗,二人牵连;三人偷盗,三人牵连。人多的,为首的二人将被处决,其妻子将被送给失主。这种刑罚确实严厉,盗马贼的数量有所减少。

在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前旗,有一个名叫阿必大的人。他曾跟随蒙古八旗参与统一战争,转战至山东、河南等地。战争结束后,他回到本旗。因为结识的人多,便开始倒卖马匹。

当时,内地缺少马匹,特别是蒙古作战马匹价格高昂。若从蒙古运至内地,获利丰厚。因此,阿必大便开始从事盗马贼的勾当。盗马贼也分 369 等,一般的盗马贼往往无法顺利偷走马匹,因为马有灵性,认的主人就不会跟陌生人走。如果马匹挣扎撕咬,往往会惊动主人,盗马贼不是被赶走就是被捉住。而厉害的盗马贼不仅熟悉马性,还会使用迷药,总能让马乖乖地跟着走。蒙古马多以群养,群中有头马,若是能控制住头马,其余的马也会跟着头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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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必大就是个厉害的盗马贼,他时常盗马且从未失手。马匹被偷后,马主肯定会拼命寻找,因此,快速销赃并结成团伙是盗马贼发财并确保安全的选择。阿必大盗来的马匹有多条销赃渠道,他们将马匹贩卖到山西、河南、东北等地。由于阿碧大建立了销售网络,参与的人多,不仅开销增大,而且需要大量的马匹。小偷小摸无法满足需求,也无法承担开销。因此,要干大生意,就需要有成群的战马。

然而,偷盗成群的战马并非易事。朝廷有军马场,有官军看守,一旦被发现,可能会遭受惩罚。因此,偷盗军马场的马匹是不可能的,唯一的选择就是偷盗蒙古贵族的马群。但这非常危险,因为贵族都有自己的卫队,尽管他们没有官军那么警惕,但他们也都是精壮的勇士,熟悉地形,能辨方向,寻找线索,他们会跟随痕迹追踪盗马贼。因此,一般的盗马贼不会冒险去偷贵族家的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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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阿碧大等人想要干大生意,就必须冒险。他们盗马技艺高超,曾成功偷盗过蒙古小贵族几十匹的小马群。他们的胃口越来越大,这次他们准备偷更大的马群。阿比大等人决定去扎萨克马场探查一番,发现这马场的防卫比较松懈,只有四五户牧民和十几个骑兵守卫。阿碧大认为有机可乘,于是与团伙商议对策。

这蒙古地区地广人稀,尤其是清朝限制内地人与蒙古人交往,禁止汉人到蒙古地区做生意,即便旗与旗之间也有所限制。因此,游牧部落除了在会盟大会时进行交易外,平常都很少能见到外人。蒙古人非常热情好客,如果有人路过,他们都会热情款待。蒙古人喜欢喝酒,所以阿必大等人商议,利用蒙古人的好客心理,以探亲的名义,带着米面茶、盐以及马奶酒等物品,经过扎萨克的马场街口。他们打算说路途遥远,傍晚难以前行,请求马场的人留宿。马场的人肯定会设宴款待,然后趁机将他们灌醉,趁着酒意正浓时将他们全部杀死,再赶走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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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他人并不赞同这个计划,他们认为,他们的目的是得到马群,而并非杀人。为了一个马群而杀几十个人,有失人道。更何况,万一有人没喝醉,结果将难以预料。因此,他们反对阿碧大的杀人计划。

阿碧大原本打算杀人灭口,强行夺取马匹。然而,他的提议遭到了同伴的强烈反对,最终未能得逞。这时,有一个人从山西回来,带回了许多蒙汗药和解药。他认为可以将蒙汗药和奶酒混在一起,在喝酒前先喝下解药,这样就可以和他们一起喝,而他们也不会察觉到。大家都认为这个主意不错,于是开始准备行动。

阿必达等人在黄昏时来到马场请求住宿,马场的人果然非常爽快地答应了。阿毕大等人提议,他们正好有上好的马奶酒在车上,不如将马奶酒拿来共享。马场的人并未察觉到他们的意图,频频与他们喝酒。最终,他们都被迷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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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马场的人都倒地不起,阿碧大等人驱赶马群向贩卖窝点前进。第二天,马场牧民和骑兵醒来后,发现马群和客人都不见了,才发现自己上当了。他们急忙向扎萨克禀报,扎萨克非常生气,先是鞭打了骑兵小头目 20 下,然后责令他带领骑兵一定要找回马匹,否则让他们赔偿。

扎萨克不放心小头目离开后,又派了 50 名骑兵,跟随数百匹马,所留的痕迹是很明显的。骑兵领命之后,便顺着马群留下的痕迹追赶过去。马群行走与骑兵追赶完全不同,马群要一路吃草,需要驱赶,很难统一行动。那十几个人驱赶数百匹马,真是顾东顾不上西。众骑兵追赶了一日一夜,终于追上了马群。

见着扎萨克的骑兵追赶过来,阿毕达等人便分散成几个组,将马匹向不同的方向赶,试图以弃卒保车的方式带走大部分马匹。然而,他们没有想到,这种四散而逃的方式,正好有利于骑兵分别追捕。阿必达等人并不是训练有素的骑兵们的对手,他们当即被杀死数人,其余的人则全部被活捉。骑兵押着盗马贼驱赶着马群返回,将阿必达等人交给扎萨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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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必达等人曾拒捕扎萨克的骑兵,完全可以将他们斩杀,而不负任何责任。然而,他们如今已被擒获,扎萨克只能按照蒙古的法律规定对他们进行处罚。扎萨克拥有一般刑罚权,但死刑必须上报,由皇帝核准。

根据蒙古法律,阿必达等人是团伙盗马贼,可以将他们中的两名首犯斩首,其余的人盗窃马匹数量众多,且在追捕过程中拒捕,罪行极其严重,理应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建议将他们全部斩首。理藩院按照蒙古律例,建议将阿必大等五人的家产和妻子给予施马的人,并准备上奏皇帝。

康熙帝批示说,人命关天,死刑应该慎重考虑。他认为阿必达等人已经将家产和妻子赔偿给失马的人,如果再将他们全部斩首,就显得过于轻视人命了。因此,他提出,如果将他们作为奴隶给予失马的人,这样失马的人可以得到一个劳动力,这在法律上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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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大帝深知人命的尊贵,尊重人的生存权利,这无疑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思想。他不仅摒弃了满洲的陈旧观念,还接纳了中国传统的尊重生命的理念。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他总是把保护生命放在首要位置,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这种尊重生命的理念,不仅逐渐融入了大清的各项政策与法律中,还逐渐推广到了边远的地区,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康熙帝的这一理念,也为他的后继者所继承。雍正、乾隆等皇帝相继修订蒙古法律,最终废除了盗马贼的死刑,以财产处罚取而代之。这体现了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是历史的进步,也是我们今天应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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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史为证,可以明得失。中国古代奇案,咱们下回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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