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浙江一小学下发通知,向每位家长暂收学费20000元。

《通知》内容显示,学校收取这笔本不应该由家长承担费用的原因,是因为台州湾新区一直未向学校支付“教育服务费”,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为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故向每位学生暂收学费20000元。

《通知》还称,待政府支付购买教育服务费后,学校在五个工作日内会将上述暂收学费予以全额返还(不计息)

在这里,我有四问:

一、为什么地方政府拖欠学校的“教育服务费”,学校要将这笔费用转嫁到学生家长的头上?有和法律依据?

二、虽然学校也在通知中声明,待政府支付购买教育服务费后,学校在五个工作日内会将上述暂收学费予以全额返还(不计息)。那这笔费用究竟是算暂借,还是算暂收?

三、如果政府一直未向学校支付这个“教育服务费”,那每个学生是不是每年都要一直承担起这笔费用?

四、这种“政府欠费学生买单”的做法,合不合情吗?合不合理吗?合不合法?

期待台州教育部门能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