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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

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

因此产生的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营运车辆

发生无责事故

2022年12月,老张驾车与小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认定老张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

小李驾驶的车辆系出租客运车辆,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停运33天,后经评估机构评估,小李驾驶的车辆平均营运收入为591元/日。

为此,小李将老张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停运损失19000余元。

保险公司

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客户授权声明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其中,投保人声明和免责事项说明书,均记载保险公司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和文本加粗标黑提示

交通事故责任人老张虽辩称其对免责条款并不知晓,仅机械签名,但对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能够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老张赔偿小李停运损失19000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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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通常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若调解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

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维修时长明显超出合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会通过调取车辆运行轨迹等方式对实际的停运期间进行核实

如果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过度夸大维修时长,将依法对虚假陈述及出具虚假证据的相关主体作出处罚。

停运损失应由

受损车辆登记所有人主张

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因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故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受损车辆登记所有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