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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情回顾: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刘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付款方式从张某某处多次购买“金皖”“普皖”“中华”等卷烟,向便利店、网吧等商户销售,累计销售卷烟金额约47万元,非法获利约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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