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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防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造师等资

江苏省住建厅早前发布《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和附件《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参考》

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给排水或暖通空调专业);

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或暖通空调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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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大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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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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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原文到省消防政策下载查看细节。

①建工类(建造师、八大员、电焊特种工)
②职称类(论文、学时、代评)
③学历类(中专、大专、本科)
④财会类(年检、初中高考评)
⑤物业类(经理人、项目经理)
⑥证书类(挂靠、资质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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